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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0 11:03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和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精神,现就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其工资支付水平参照本规定的标准。

(八)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测算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在已制定的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差,劳动强度大,不享受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因素。为保障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应高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

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按以上方法,2006年我省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个类区相应确定为:一类工资区6元、二类工资区5.6元、三类工资区5.2元、四类工资区4.8元。

(九)今后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随我省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提高而相应同时调整提高。

(十)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十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应为该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待遇支付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十三)我省城镇户口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3]83号)的规定执行;非城镇户口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陕西省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十四)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

    (十五)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有利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出发,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按规定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根据本人志愿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

(十八)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设立非全日制用工专门窗口,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公布非全日制工作的工种项目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便劳动者择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规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及政策咨询服务。

   附件: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类区标准(6元/小时)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
 
 

二类区标准(5.6元/小时)


 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杨凌示范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县、大荔县、潼关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旗县
 
 

 

三类区标准

5.2元/小时)
 
 长安县、户县、临潼区、汉滨区、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县、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凤县、太白县、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榆阳区、横山县、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
 
 

四类区标准(4.8元/小时)



 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石泉县、汉阴县、旬阳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西乡县、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麟游县、商州区、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