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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0 11:08  
 

 

安政办发〔2006〕5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06〕7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安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6]7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或给予优惠、特许经营,面向社区居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 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城市交通、车辆看护等辅助性岗位。
    (四)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基地、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等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社区保安、门卫、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且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决定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  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当年新增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调控管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优化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组织安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中、省、市级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县(区)属各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
    第九条  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安康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的要求,将本部门、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填写后,于当年3月底前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它时间新增空缺岗位及时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安康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评估核准后,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调剂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到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符合本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招用后,双方应在10天之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招聘比例的,须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暂缺适当人选证明,方可招用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按每个岗位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工资性岗位补贴,但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给所招用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性岗位补贴按工资额的30%标准进行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40元。
    第十六条  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两项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办法兑现。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附下列材料:(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个人基本情况);(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一季度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凭证;(5)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完毕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以及申报手续不完备、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持实际支付给所招用人员工资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完毕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申领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单位,并列入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努力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能力。
    第十九条  市、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