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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3 16:09  
 

 

陕宣发〔2006〕12号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党委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新闻单位:
    2006年1月,省政府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2002年以来的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明确了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对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进一步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和谐陕西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围绕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方法,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要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使省上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深入人心,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新闻单位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搞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工作的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做到家喻户晓。要集中宣传省上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安排,把各级党委、政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去;宣传全省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执行好各项政策;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热情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在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新闻媒体还要对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为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直接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大力宣传中央和我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他们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支持企业改革;引导他们了解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更好地运用这些政策,更快地实现再就业。
    附件: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陕西省进一步加强
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再就业工作。同时,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便于各地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2002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精心决策,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2002年10月,省委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思路,并重点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具体的目标责任,为全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框架指明了方向。2003年,省委省政府按照第二次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在再就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先后出台了多个实施细则,把党中央、国务院关心下岗职工,为失业人员谋福利、办实事的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全省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步入正轨。2004年,正当我省再就业工作出现全面发展之际,省委省政府又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的要求,对我省的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我省迅速行动,制定并下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彰示了调动全省上下的积极性,全心全意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现我省经济腾飞,人民安康,构建平安陕西、和谐陕西的信心和决心。
    三年来,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明显发挥,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2003至2005年,全省年均新增城镇就业人员75万人,与2002年之前相比,每年多增加10万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援助,有3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包括8万多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之内。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取得新的进展,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也有较大改善。
    二、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把《意见》中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下大力气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今后面临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仍然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十一五”期间,全省就业岗位需求预计为225万个,而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只有125万个,劳动力供需动态缺口达100万个左右。因此,《意见》指出,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压力将会持续增长,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很多有利条件。
    首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经济发展,措施得力、政策倾斜等为就业再就业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省委省政府把就业再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科学决策。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最重要的政治保证;近几年,我省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不断增长。“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将保持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推进,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行业布局及经济组织形式逐步形成,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经济基础;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就业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对促进就业再就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实践中形成的就业工作管理机制,创造的丰富经验,在全社会形成的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的社会氛围,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其次,新政策承前启后,突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点,提出探索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这次新的就业政策出台,是省委省政府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时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较之原有政策创新点多,含金量高,包括延长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政策的执行时间,同时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增加了扶持政策项目,调整了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操作办法。通过对原有政策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对就业再就业的支持和扶助力度更大,实效更强。
    具体体现在:1、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以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岗位开发,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作用,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2、体现在促进就业的五条主要途径上,包括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搞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平稳转移富余人员,提高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稳定性。3、体现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职业培训。4、体现在加强失业调控,规范就业管理。5、体现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新的就业政策把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作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他们市场竞争就业能力弱的现实,要求继续通过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支持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同时,也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奠定基础。考虑到新成长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场就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新政策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等方面,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激发他们的潜能,铺平就业的道路,促进他们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竞争就业。
    因此,我们要坚定信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实做好,在新的历史时期取得更大发展,不辜负广大群众的期望。
    三、明确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
    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意见》明确了今后几年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即: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指出今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在规模和质量上有更大的发展,以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四、加大力度,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意见》提出,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从事个体经营后需要一个增强竞争能力的过程,有必要通过减免税费,减轻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行西安分行确定。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和各设区市财政各承担125%)。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一定的开业和周转资金。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并减轻利息负担。与商业性贷款不同的是,这一贷款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信用度高,手续简便。
    对于城镇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运用各项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五、提供优惠,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实践证明,企业吸纳就业仍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大,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更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必须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用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同时方便操作,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漏洞。
    对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引导他们更多吸纳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找到了新工作,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另外,在原来提供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项目,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病有所医”的问题。
    另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人数,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数量大,就业人数多,通常又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实行这一政策,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对促进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六、提供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是解决这一群体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解决)。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与实际岗位工资的差额具体确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比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等,一方面可以满足服务社会公众的需求,使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清洁的环境,得到更方便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为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利于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后顾之忧。同时,也有必要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以使他们收入达到一定水平。考虑到这部分人中的“4050”人员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在公益性岗位上长期稳定下来,有必要对他们采取特殊政策,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工作期限相应延长。
    同时,为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平稳转移,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减少社会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鼓励企业利用这一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新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资(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转岗培训等途径扩大就业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实行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精减和加强主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辅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数量。这一政策既明确了对改制后的辅业企业在资产利用方面提供的支持,也明确了在税收方面的支持。鼓励辅业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给予扩大就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国有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也能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职能作用。
    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就业的发展方向。《意见》要求,要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进一步发展。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整合我省就业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功能,统一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九、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针对部分劳动者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问题,《意见》要求,要强化职业培训。
    充分开发、利用和整合我省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从事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加强创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切实解决创业难题。建立培训补贴、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教育培训等手段,在省、市电视台开办公共就业频道,开设农村职业培训栏目,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劳务输出重点县和省内主要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扶贫培训、阳光工程等专项培训项目。
    改革职业培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培训体系。充分利用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的培训机构,建立起以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为依托,以大中型企业和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培训体系。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建设。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根据市场需求筛选培训项目,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竞争投标,经专家评审后,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协议,承担培训任务。
    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省内大中城市建设高层次、辐射力强的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制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解决,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十、开展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解决好就业问题,既要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调控失业,预防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过快、失业人员过于集中、长期失业人员比重偏大等问题,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把失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意见》要求,要加强失业调控工作。
    要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转移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切实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裁员或减员,规范裁员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凡裁员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事先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
    要继续稳步推进并轨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精神,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体制转轨时期的遗留问题。在稳步推进并轨的同时,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再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为建立长效就业机制打好基础。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失业,有效控制失业过量,努力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控制失业源头,维护社会稳定。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要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十一、改进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就业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促进就业中具有重大作用。就业管理,尤其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是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意见》要求,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设,规范就业管理。
    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定向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劳动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多项服务。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发展和规范劳务派遣组织,加强管理,积极引导。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简化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和我省“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2007年前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形成高效运转的就业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分析和按季度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完善信息网络的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社区内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基础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要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地方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要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相关法律,强化政策措施,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十二、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政策对就业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通过政策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劳动者通过就业提高生活水平,是处理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正确方向。为了有效衔接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建立起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调研,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把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介绍等情况同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工作。加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进程,以“金保工程”建设为纽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对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调剂和补充。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适当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实行这一政策,可以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帮助,也有利于探索支持企业减少裁员、实现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新路子。同时,可有效增加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为更好地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提供支持。
    十三、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为了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意见》提出,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作为主要目标任务,按年度层层分解任务,并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打破条块分割,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国务院要求,省政府决定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省级部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和协调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讲求工作实效,统一工作步伐”的要求规范议事制度,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当年新增财力中必须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对于就业再就业任务比较繁重且财政困难的市、县,省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按规定组织各类职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