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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4 09:05  
 

 

各县区安监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县区安监局根据市安监局审批的规划布点数量,按照《细则》规定的发证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发放。各烟花爆竹零售户由市安监局配发定点铜牌一面,做到“一牌一证”,否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按照《细则》规定定点数量及发证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分别由市、县安监局初审,省、市安监局审核发放。审核合格一个,发证一个。
    三、由于全市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办新的批发许可证尚需一段时间,为了不影响市场供应,根据省安监局陕安监管发[2006]137号文件精神,决定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条件的审批发放临时批发许可证。临时批发许可证由批发企业申请,各县区安监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安监局审批发放。临时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于2007年3月31日。3月31日后,必须持新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由于《细则》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具备配送服务能力”,“在库区外只能设置一处批发经营场所”,不允许设立烟花爆竹专供站,且《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废止。因此,全市现有的烟花爆竹专供站必须无条件撤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否则,按非法经营查处。各县区安监局要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专供站立即撤销,并妥善处理现存的烟花爆竹产品,严防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