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4 09:35 |
各县区安监局: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过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2006年底,全市9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了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市112个加油站取得了省安监局颁发的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全市340个农药、油漆、氧气、化学试剂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取得了市安监局颁发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由于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薄弱,专项整治工作尚未完全到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是安监部门直接管理的三个高危行业之一。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容易发生各类事故,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生态环境污染。各县区安监局一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单位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取得许可证,却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各县区安监局要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认真排查,对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及时报请县区政府批准,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限期办理安全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要依法予以取缔。请各县区安监局于2007年4月底前将至今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见附表)上报市局危化科。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换证的企业,各县区安监局要督促其尽快申请换发新证,对逾期不换证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认真开展涉危单位安全检查
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涉危单位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安全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要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将国家的有关法规要求变为涉危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附:1、全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
2、全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单
(附件见发至各县区的正式文件)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