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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规范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整改复查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4 10:15  
 

 

各县区安监局: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整改复查程序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27号)转发经你们。同时就市、县属及以下非煤矿山企业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整改方案审批和整改复查程序规定如下,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报所辖区安监局由市、县区安监局联合审查,县区安监局批复,并报市安监局备案,由县区安监局监督实施整改。
    二、县区属及以下非煤矿山企业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报县区安监局,由县区安监局审查、批复,并报送市安监局备案,由县区安监局监督实施整改。
    三、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停产整改完成后,企业向市安监局提出复查申请,县区安监局签署意见,由市安监局负责市、县区安监局联合复查,复查合格并经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安监局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四、县区属及以下非煤矿山企业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停产整改完成后,企业向县区安监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县区安监局负责,市、县区安监局联合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经县区发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县区安监局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和整改复查程序的通知》。
    (转发文件见发至各县区的正式文件)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