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4 10:21 |
各县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矿井提升设备进行检测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前我市有39户非煤矿山企业有在用矿井提升设备100多台套,检测工作量大、任务重、时间紧,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计划,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检测工作。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告知有提升设备的企业做好检测准备工作,完备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运行记录等资料,对提升设备的种类、型号、台数要造册登记报市、县安监局注册登记,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区安监局应确定专人积极主动协助企业联系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辖区内的在用矿井提升设备进行集中检测,原则上必须按照省局的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检测任务,最迟必须在7月20日前完成检测任务。检测结束后,每台套设备必须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市、县区安监局各备案1份,企业存档1份。
三、在规定时间内凡未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矿井提升设备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并暂扣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检测合格方可退回证件,恢复使用。
四、非煤矿山企业的其它特种设备也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时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今后各县区要按照省局《通知》规定的检测周期及时监督企业联系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再另行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