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4 10:27 |
各县区安委办、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为了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安全发展”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从突破安康发展、构建和谐安康的战略高度和现实情况出发,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着力推动和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不断稳定好转。市安委办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专项整治的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治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开展以液氯、液氨、硫酸、汽油、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为主要内容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安全专项整治,防范运输过程中的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从源头上规范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运输单位的不安全行为。06年,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中,通过充装单位、运输单位的努力和市县公安、交通、质监、安监部门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取得了一定成绩。07年,要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精神,继续把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列入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内容之一,按照《陕西省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陕安委办发[2006]36号)的要求,抓住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充装单位、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深化GPS车载终端定位系统建设,为实现“平安安康”而努力。
(二)加强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动态监管。截止2006年,全市共有9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112个加油站取得了省安监局颁发的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40个农药、油漆、氧气、化学试剂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了防止企业取证以后放松管理,从而导致各类事故发生,2007年,要加强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章违规的,要依法查处,对不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三)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过去,我市许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认真执行安全“三同时”,从而导致项目建成以后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难以取得相关证照。2007年要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对没有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做好HAN阻隔防爆技术的应用。为了进一步加大HAN阻隔防爆技术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提高加油站本质安全程度,今年,要下大力气加强HAN阻隔防爆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具体措施:一是确定任务,逐级落实。今年市安监局计划安装HAN阻隔防爆材料300立方米以上。为此,各县(区)安监局要敢于下硬茬,出硬招,加大对加油站的安全监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坚决关停,在关停中解决HAN阻隔防爆技术的推广应用。二是划定区域,强力推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凡是在下列区域内经营的加油站,必须安装HAN阻隔防爆材料。①安康城城区以内,县城城区以内,乡(镇)人口密集区、商业中心区等;②人口密集场所。如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型超市、广场、影院、公园、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③距离重要设施200米以内的加油站。如交通要道,大桥出入口,水源地,110KV以上变电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④高速公路中途休息区内的加油设施。三是继续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必须安装HAN阻隔防爆材料后,方可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政策规定。
(五)广泛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开展安全标准化,是预防事故、加强安全生产、强化源头管理的有力措施,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制定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试点方案,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步骤和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运输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充装单位、运输单位按照《陕西省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陕安委办发[2006]36号)中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继续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表格进行危险化学品充装前的验证、登记、备案和管理。10月上旬,各县(区)交通、公安、质监、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和运输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要依法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10月中旬,各县(区)安委办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单位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将于10月下旬组织市交通、公安、质监、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县(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全市通报。
(二)采取企业自查、当地督查、市际间互查、迎接省级重点监察等办法,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动态监管。7月底前,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制度,广泛开展自查自纠,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应进行随机督查。8月,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各自抽调专家开展交叉安全互查,9月,市安全监管局抽调专家对重点县区、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察。对自查、检查、抽查、监察出的问题且整改不力的,绝不姑息迁就,从重从严处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