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4 15:30 |
各县区建设局、工业园区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建立防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05]10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及相关合同担保等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合同备案管理的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合同包括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种分包人或劳务作业分包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及承包商付款担保和分包商履约担保。
二、合同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合同备案机构对送达的合同文本应进行审核,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总包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合同双方是否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2)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3)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4)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5)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6)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8)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9)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11)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3)争议的解决方式;
(14)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等的约定。
2、对专业分包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建设单位是否同意;
(2)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5)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6)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惩办法;
(7)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8)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
3、对劳务分包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违约责任的约定;
(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5)争议的解决方式。
4、对合同担保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担保的种类和额度;
(2)担保的有效期和退还担保的时限;
(3)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
5、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合同备案的程序、方法、时限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持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正、副本(招标工程同时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等附件)及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书正、副本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到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持合同正、副本及承包商付款担保、分包人分包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书正、副本到备案机构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构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3、备案机构对于合同备案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应提出警示性意见,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完善,并记录备忘。
4、符合或经修改完善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及其合同担保,在送达备案机构后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同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担保由备案机构在首页和载有实质性内容的页次上加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
6、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另行订立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市直及中、省驻安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我局委托市定额设备管理站具体办理。各县区建设工程项目和安康生物科技工业园区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备案,由工程所在县区或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安康市定额设备管理站和各县区建设局及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备案机构应加强对合同当事人的计价行为和履约行为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