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4 15:32 |
安康城区各广告公司、各广告设施产权单位:
当前,强风多雨季节已严重影响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安全性能,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安康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经研究,决定对安康城区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使用性能的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主要是安康城市规划区内各广告公司和广告设施产权单位设置在建筑物楼顶、墙体、城市净空、道路跨街、市政设施等部位的钢架、霓虹灯、灯箱、发光字、软体广告、大型喷绘等户外广告设施(含各单位自行设置的名称招牌),尤其是设置在人行道上的灯箱、路牌等广告设施必须重点进行彻底全面的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检查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06年8月15日前,各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和广告公司对各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先进行自查自检和认真整改,并向市建设局城建科报送自检报告(并附原签订的设置安全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2、8月16日至9月10日前,市建设局集中组织逐块检查,对依然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将按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法规依法处罚直至限期拆除。
三、有关要求:
1、城区各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广告公司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自通知之日起,立即行动,安排专人组织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安全性能检查,认真加强整改,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万无一失。
2、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资料不全、设置使用安全责任书手续未完善的,最迟于8月31日前予以完善。同时各单位要逐块建立起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档案。
3、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必须参加公共责任安全保险,楼顶大型钢架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还必须全部安装安全牵引钢丝绳,防患于未然。
4、凡经市建设局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街景规划和市容市貌的,通报后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安康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律依法强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不安全事故的,产权单位或广告公司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规定严肃追究设置产权单位或广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办公地址:安康市建设局(巴山西路175号1-6室)
联 系 人:鲁厚钿 陈卓
电 话:3210169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