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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5 15:23 |
网络信访,是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通过网上发送、接收电子信件,网上转办、网上回复和传递信访信息的一种新型信访业务。网络信访,是信访工作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它的广泛应用,对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减轻信访工作者的劳动强度,加快信访信息的传递速度,及时化解矛盾,采纳群众建议,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安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为切实做好网络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安康市信访局是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的主管全市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市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给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的信访电子邮件和发给市信访局及各局长的信访电子邮件。
第二条 人民群众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发电子邮件提出:
(一)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生活、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苗头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情况反映;
(三)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四)检举、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
(五)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条 对网络信访问题的办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意见和建议,市信访局及时整理转交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
(二)对咨询政策或涉及问题处理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市信访局或向来信人复信或在网页上解答、说明;
(三)对投诉、控告、求决类信访问题,市信访局及时转交有权作出处理的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给来信人反馈;
(四)对市民普遍关心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信访问题,问题查处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适时在市信访局网站上公布;
(五)办理期限。对本条(一) 、(二)款,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回复;对(三)、(四)项的一般问题,在30日内办结回复;重大疑难问题,90日内办结、回复。
第四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接到市信访局转交的电子信件,应当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五条 市信访局要认真做好网络信访工作,确定分管领导,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
(一)每个工作日都要按时打开信访信箱,及时处理电子邮件,不积压、不拖延;
(二)解答问题要切中要点,简明扼要;
(三)对重要信访问题,及时报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批示;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重要信访问题,要跟踪督办;
(四)做好阶段性的工作总结与调研,搞好统计分析,不断改进网络信访工作,及时进行引导与规范网上信访行为;
(五)做好网络保密工作,确保信访秘密信息不被窃取和泄露。对举报、控告件要及时接收,脱机阅读,并删除网页上的内容,防止举报人和案情泄露;
(六)做好信访信箱的管理与维护,对闲杂、无聊邮件及时进行清理。有关单位或部门不具备上网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通过网络转办的,要下载打印,及时办理。
第六条 网上信访应注意的问题。
(一)网络信访者应使用真实姓名,要把本人地址、网址、电话、邮编写清楚,反映求决问题,应将问题的性质及涉及的单位、人员交待清楚;提工作意见和建议应有理有据,条理清晰;揭发检举问题,应写清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隶属关系、职务、住址和问题的基本事实等,以利于信访问题的及时处理,结果反馈。
(二)对于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部门反映。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于应当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当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关、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反映。
(四)上网反映问题,应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一般不要越级反映。不同内容的问题,也应当分别反映。
(五)投诉、检举问题,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