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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5 16:17 |
对重要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是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效办理信访事项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市信访局设置信访督查专员,负责全市重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暂从市直机关部分新提拔担任副县级的年轻领导干部中选派。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市信访局负责。
第二条 信访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
(一)对一个时期多次发生信访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进行定点督查督办;
(二)对一个阶段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突出的信访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办;
(三)对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重点信访老户问题处理进行督查督办;
(四)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推延,未按规定程序、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反馈结果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问题。
第三条 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信访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召开督办会议和现场督查督办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信访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承办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督查工作,根据督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如实回答督查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信访督查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应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督查的信访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指导帮助被督查单位改进工作。
第七条 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督查人员可建议有关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信访督查工作人员进行督查督办的;
(二)拒不采纳督改进建议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妨碍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