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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蚕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6 09:0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蚕茧市场秩序,确保茧丝绸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安康市蚕茧收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安康市蚕茧收购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发布的《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28号令)和省商务厅等省级部门《关于做好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商发[2005]12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蚕茧收购管理,规范流通秩序,确保茧丝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鲜茧收购管理
  (一)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我市从事鲜茧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取得《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鲜茧收购”),领取(或变更)营业执照,然后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收购鲜茧。
  (二)市经委(茧丝办)是全市蚕茧收购和流通的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区)政府也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确定县(区)经贸部门作为辖区内蚕茧收购和流通的行政管理部门。
  (三)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程序。申请人须先向县区经贸部门提交《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一份。县区经贸部门在二十日内,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蚕农、规模适度的原则,经实地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茧丝办)。市经委(茧丝办)在十日内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复审符合鲜蚕收购基本条件、材料齐全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商务厅审定。
  (四)审查核准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县(区)重点审查企业提交材料中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并协调防止收购区域出现相互交叉问题;市上重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合格等。
  (五)为加强动态监管,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每两年(在工商年检前)审核一次制度。按照资格认定程序逐级审核,对丧失收购资格条件和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并在三十日内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不得跨越收购区域范围收购鲜茧,违者依法取消其收购资格。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七)市、县(区)蚕茧收购和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证书发放工作中,依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自有流动资金占当年收购资金总额30%以上;
  2.具有固定的收烘场所,收购场地不少于50M2,堆场不少于300M2(为方便群众,设在山区里的茧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低于此标准),鲜茧收购的设施和环境要符合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3.有规范的烘茧灶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评茧仪器、磅秤、电子秤等;
  4.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持有陕西省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检验员证》收烘人员,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上岗证书》,并配备1-2名蚕桑技术辅导员,为蚕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与当地半数以上蚕农签订3年以上产销合同,建立稳固的产销关系;
  5.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九)申请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该表可从省商务厅网站下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4.企业住所、场地面积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收烘设备和消防设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与当地蚕农签订的产销合同。
  
二、质量监督管理
  (十)鲜茧收购严格实行仪评,禁止手估目测。各蚕茧收购单位必须坚持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关于鲜茧收购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设施配备、人员培训、质检标准、质量保证制度建设等工作,根据鲜茧收购仪评结果,准确确定收购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坚持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确定鲜茧收购价格、等级,严禁在蚕茧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优,严禁任何单位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坑农。全市各收烘茧站,一律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鲜茧。
  
三、价格监督管理
  (十一)鲜茧收购执行政府指导价。县(区)政府在省政府指导价确定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购价格,并明码标价,张榜公示。
  (十二)各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缫丝企业必须自觉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对违反规定,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严肃处理。
  (十三)市政府确定对市内缫丝企业干茧入库价格实行限价。对市内缫丝企业合同定购的干茧入库价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鲜茧收购价格加收烘环节综合费用率核定,做到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干茧及时入库,货款及时结算。各级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严肃性。
  
四、干茧入库管理
  (十四)干茧交售实行合同定购。市内各缫丝企业要与鲜茧经营单位签订购销合同,依法规范购销行为,确保干茧有序入库,货款及时结算。
  
五、收购资金管理
  (十五)全额收购鲜茧,不准向蚕农打白条。各鲜茧收购单位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蚕茧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兑付茧款。如有向蚕农打白条者,依法取消其收购资格。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完善措施,抓好辖区内蚕茧收购管理工作。在市茧丝绸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大对蚕茧收购资格、价格政策、质量标准、流通秩序的管理。市、县(区)政府都要建立蚕茧收购工作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在蚕茧收购期间,组织专项或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强市场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收购秩序,促进我市茧丝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康市蚕茧收购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04]1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