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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6 09:20  
 

 

各试点县(区)发展计划局:
  为了切实搞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省发改委《关于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依据省、市发改委对《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批复》和安政办发(2004)81号《关于印发安康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文件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权限
  1、国家补助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试点县(区),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报省发改委组织验收。
  2、国家补助资金小于1000万元的试点县(区),由县(区)计划局组织初验,报市发改委牵头组织验收,邀请省发改委参加,竣工验收意见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和条件
  1、搬迁群众建(购)房建设项目,经搬迁户签字认可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可靠,县(区)质量监测部门或所在乡镇出据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群众建(购)房补助已按规定全部兑付;按审批的搬迁户和搬迁人数,全面完成了搬迁建设任务。
  2、道路、供电、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审批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了所有项目建设内容,达到设计要求,已投入使用;经县(区)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质量合格,并完成了单项工程验收。
  3、对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形成的公共固定资产,已经造册记帐,制定出具体的管护办法,并且落实了移交单位和责任人。
  4、迁移户使用的土地调整到位,人均基本农田指标基本达到要求;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户籍关系办妥。
  5、搬迁群众的脱贫致富规划项目已开始实施,并初见成效。
  6、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项目质量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已经完成。
  7、各类文件、报告、经验总结、技术资料等,经审查均已符合要求;资料分类立卷、装订成册,归档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8、由县(区)发展计划局负责初验。县(区)计划局依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及其工程质量、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等,进行逐一现场核查和审阅,并形成初验意见。
  9、验收范围。县(区)组织的初验,实地查验的范围不论是群众建房还是公共设施项目必须达到100%。
  10、县(区)初验合格后,向市发改委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四、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总体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计划批准投资、建设规模、实际完成投资、规模,验收结论意见、经验总结等);
  2、项目建设大事记;
  3、工程验收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4、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计报告;
  6、质量鉴定报告;
  7、验收意见(草稿)。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
  1、省、市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购)房和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整体性、一次性竣工验收。
  2、试点县(区)发展计划局负责组织自验,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市发改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3、属市发改委负责验收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市发改委接到试点县(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将邀请市财政、水利、交通和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面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出竣工验收意见。
  4、属省发改委负责验收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初验,认为符合要求后向省发改委申请正式竣工验收。省发改委对市发改委的初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出竣工验收鉴定意见。
  5、省、市验收后,试点县(区)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好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遗留问题,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验收主管部门。
  六、竣工验收工作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听取试点县(区)发展计划局有关验收准备情况的简要汇报;确定总体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工程组、财务组人员及负责人。
  (二)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和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市上组织的验收,实地抽验的范围是:群众建房不得少于20%;公共设施项目不得低于30%。分别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审查,草拟出审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三)召开验收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
  3、县(区)汇报:
  (1)看工程建设的相关声像、文字资料。
  (2)试点县(区)发展计划局全面汇报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
  (3)审计、质监单位分别汇报审计和质检情况;
  4、讨论发言。
  5、召开验收委员会成员会议,在听取各小组的分项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设做出全面评价;讨论并通过“总体竣工验收意见”。
  6、宣布验收意见。
  (1)宣读“总体竣工验收意见”;如发现重大遗留问题,应在验收意见中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2)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3)县(区)发展计划局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上签字。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