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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公布高耗能企业甄别分类结果(水泥第一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7 09:12  
 

 

各县区计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充分利用价格政策,促进高耗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省发改委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公布了第一批水泥生产企业甄别、分类意见。并明确提出窑径2.2米及以下机立窑、2.5米米及以下中空窑、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和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企业,均按淘汰类电价执行。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公布高耗能生产企业甄别分类结果(水泥第一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高耗能生产企业甄别分类结果(水泥第一批)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