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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3 09:29  
 

   

  为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快安康市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创造良好的生活空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陕政发〔2002〕8 号)及《陕西省城市绿化“十五”行动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建设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山川秀美”工程为契机,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科学引导、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通过“规划布绿、拆房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的建设方式,以种植林木和城市植物造景为主,建立城市绿化投融资新机制,带动全市城市绿量的快速增长,到2010年,基本形成生态良好、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安康市城市绿化体系。
  目标任务是:安康中心城市要依据《安康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安康人文景观和文化内涵,突出“一心、二廊、三河、四园、多带、双环”的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各县城要结合各自地域特征,突出抓好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建设,创造各具特色的生态绿地系统;各乡镇要突出抓好与中心城市、县城的绿化衔接,提高城市整体绿化水平。通过全方位的绿化建设,力争到2005年,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绿化覆盖率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其中,新建居住区绿地率2003年不低于32%,2004年以后不低于35%,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30%,城市主干道绿地面积不低于25%;各县城建成区绿地率20%,绿化覆盖率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有1
2处绿化广场或公园。到 2010年,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道路绿化面积不低于35%,初步接近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各县城中心区绿地率30%以上,绿化覆盖率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一)加快全市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在2003年3月前完成,汉阴、石泉、旬阳、紫阳、岚皋5县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其余县城于2004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报批后,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全面实行建设项目绿化规划审批和“绿线”强制性指标控制制度。“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化用地的控制线,是绿化建设和依法管理的依据,是政府管理城市绿化的强制性指标。中心城市“绿线”制度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各县城要于2002年底前建立“绿线”指标控制制度,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要部位,注意保护历史风貌和古树名木。绿线内的土地严禁进行经营性或半经营性开发。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改变,必须按程序报市城建部门批准。  
  各类建设工程其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绿线控制标准,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绿线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城建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准建手续,不准开工建设,更不得投入使用。确有困难又需开工建设的,应经城建部门进行绿化工程指标审核同意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城建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异地绿化建设。绿化补偿费的征收数额为需建设绿地费用的3
5倍。安康市城区的绿化补偿费按安价费[2002]74号文件执行。各县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三)优先保证绿化建设用地。经确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征用和损毁,不得变相改做它用。属国有土地用于公共绿地建设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属新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除计划部门优先办理立项,城建部门可优先办理规划手续外,其耕地开垦费、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中、省有关费用标准下限再降低5%收取;对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要留足配套绿化用地,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对建设环城绿色生态防护林需占用农村耕地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中进行平衡。城市中心区要尽可能地利用闲置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后空出的土地增加绿化用地,也可用土地置换的方式,尽可能迁出污染企业,优先发展绿化用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必须优先建设绿地。各级各部门应积极发展城郊绿化,因地制宜建设各类生态林、经济林和苗圃、公园等,并纳入“山川秀美”工程建设计划一并实施,利用荒山和河滩地建设生态林和经济林。
  (四)全方位拓宽绿化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吸纳社会投资为辅的方式进行建设,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将从2003年起,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绿化专项经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补助和基础性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用于绿地建设的专项费用不少于城市维护费的 10%;各类建设项目要按总投资的3
5 %安排用于配套绿化工程投入并纳入基建计划;要积极探索和研究制定绿化工程社会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凡国家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体绿化工程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20万元以下的绿化工程可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各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要拓宽思路,走市场化经营的路子。要本着“谁投资、谁绿化、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法人、私营企业和个体业主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以充分调动起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的积极性,初步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稳定的绿化建设投融资新机制。
  (五)注重实效,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十五”期间,各县城要完成1 个以上以绿化为主体的开放式广场和公园绿化工程。要积极扩大苗圃用地,逐步使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要积极发展屋顶、阳台、墙体、护坡等立体绿化,公共绿化要结合当地特色,合理搭配乔、灌、花、草,尽量避免片面发展纯草坪绿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拆墙透绿、见水,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同时,城市绿化建设还要在注重城市景观效益和美观作用的同时,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增强城市绿化发展的实力。
  (六)实施城市绿化项目带动战略。自2002年起,各县每年要完成一个总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项目,完成2 个以上总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附属绿化建设项目,并纳入年度城建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符合城市绿化质量和标准,总投入较大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项目,市建设局给予积极协助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十五”期间,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绿化工作重点,一年建成一两个上规模、上档次的绿化项目,坚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实现滚动发展,努力增加城市绿化总量。安康中心城市要抓紧实施江北望江公园、奠安塔公园建设步伐,加快香溪洞、瀛湖、牛蹄岭风景区绿化规划建设,分步改造中心广场、东坝广场、桥西广场、新城广场等广场绿化综合工程,加快城区行道树改造和滨江大道、黄沟路、江北大道三期等道路绿化综合建设。
  (七)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创建活动。从2002年起,由市城建部门制定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住宅小区创建实施办法和验收标准,每年度组织验收一批绿化达标单位,符合省级园林式单位标准的,推荐上报予以命名。同时,由城建部门每年组织对城市规划区重点居住区、机关单位绿化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按期达不到绿化标准的,由城建部门依据有关标准按所缺的绿化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集中安排用于城市异地绿化建设。通过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力争用3
5年时间,新增城市绿化面积8万平方米。
  (八)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绿化建设管理规章体系,健全绿化执法机构,配备绿化专业执法人员,健全园林绿化监察网络,依法严肃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的违法违章行为。对重大绿化违章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各县城要根据我市出台的《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要切实加强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现场管理,严格实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证制度,绿化企业凡未取得省、市建设部门核发的绿化企业资质的,在安康市区域内一律不准承担园林绿化设计及施工任务。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城市绿化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为城市绿化工作提供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和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城建部门是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城市绿化规划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好建设实施工作;林特、农业、水利部门要努力建设环城生态绿色屏障,发动群众以各种绿化方式,每年建设成林面积不少于1000亩;公路、交通部门重点发展道路绿化,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必须建设绿色防护林带;环保部门要大力发展生态环保示范区;土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绿化用地指标,按有关政策减免相关绿化用地费用;计划部门要优先对绿化用地给予立项;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违章案件,提高市民城市绿化意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利在当代、造福子孙的事业。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市民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民参与绿化城市的良好氛围,全面推动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