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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3 11:05  
 

 

安政办发〔200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2005年2月24日全省贯彻《条例》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确保《条例》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该《条例》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规范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它的颁布施行为依法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塑造安康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城市市容环境的依法治理,运用《条例》规范市容管理,解决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和新 闻媒体,采取印发宣传册、张贴公告、举办专题节目、开辟报纸专栏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发动组织社会志愿者、机关干部、市民群众、中小学生共同参与宣传活动,使《条例》宣传深入人心,使广大市民家喻户晓。通过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为城市市容环卫事业的 发展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在学习宣传中发挥表率作用,通过办培训班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条例,依法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状况的改观。
  三、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条例》
  针对当前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提高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一要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加快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公共环卫设施,提高环卫作业水平。二要完善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城市环卫专项规划。尽快落实责任区制度,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问责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评比。三要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以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过境公路、铁路、河道沿线为重点,解决垃圾乱倒、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搭滥建、非法张贴广告等市容市貌突出问题,加大力度治理环境卫生脏乱差,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生活工作环境。四要提高城市环卫执法水平。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条例》的执法主体,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考核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规范执法程序,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解决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经费短缺、执法不严、体制不顺、管理松散等突出问题,禁止以言代法、以罚代管。把好执法队伍的进人关、上岗资格培训关、日常工作考核关,确保每个执法人员明确法定权限,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四、建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在政府公共事业投入上,优先安排环境卫生等事业所需要的经费,并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环卫体制改革,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内容多,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发改委(计划)、财政、建设、公安、水利、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必要的工作保障机制,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执法、监督、检查手段,发挥市 容环卫监察队伍的作用,依法加强管理, 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要设立执法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要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4月份,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