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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丢失员工档案被判赔偿3万元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4 09:29  
 

 

2007年9月6日,成都首例因职工档案遗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成都中院终审结案,法院判决遗失员工档案的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赔偿给员工3万元。

  甘某原为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的单位职工。2001年12月,他向单位提出自谋职业、买断工龄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甘某的档案却一直保留在单位。在甘某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时,却发现自己的档案被原单位遗失了,这使他没能办理成社保手续。随后甘某找到单位,几经寻找,甘某的档案还是石沉大海,没有音讯。

  在和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甘某将原单位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单位为其补办参加海军开始到高新支行处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赔偿因丢失档案致使其无法重新就业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共72950元及可预见合理收入损失237300元,赔偿其因不能办理社保手续而导致其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而受到的损失,及档案遗失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