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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家档案局第八号令》贯彻实施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6 11:13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发布《国家档案局第八号令》,公布实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国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推进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规定》不仅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有着种重要地作用,也必将有力地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和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规定》发布以后, 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规定》的贯彻执行作出了统一安排部署。当前,各地的试点工作相继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共性地问题。本文笔者从一名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者的角度,就自己亲历亲为中所感知的几个具体问题谈谈简易的认识,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缺乏对《规定》的法律地位﹑行政效力的正确认识

  "国家档案局第八号令",属部门行政规章,其法律地位﹑行政效力大大高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然而,一些机关单位在具体贯彻实施中,理解上明显存在着模糊地认识,将《规定》视同规范性文件.尽管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但这些机关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不大,实施效果不好,给学习贯彻和试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不利于今后档案工作的开展.

  二、学习和贯彻实施《规定》,发展不平衡

  《规定》的发布实施,为机关依法开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界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定提供了重要地保障,有着非常深远地意义.由于各机关情况不尽相同,编制审批工作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因此,总体贯彻实施可视地方实际情况,在学习宣传的同时,编制审批工作分期分批进行,先试点,后铺开.目前,各地进度尽管前后不一,但存在着普遍的问题:一是先期试点的单位,其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基本上已达标或认证,机关领导较重视档案工作,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较密切, 单位有专(兼)职档案员,档案管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学习贯彻效果明显,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编制工作进展顺利;二是非试点单位收到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学习贯彻《规定》的通知后,机关办公室文件批转办理不力,组织学习动作迟缓,甚至置之不理﹑不闻不问,直接影响到下一阶段工作的开展.

  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程序混乱﹑职责不清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 是贯彻实施《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在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的基础上,按照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要求,结合本机关职能实际,规范有序开展的.从目前试点情况来看,少数机关能够按照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制订了较可行的编制方案,掌握了一定编制工作方法,编制和审批程序基本合乎规范;绝大多数机关由于种种原因,编制工作滞后,要么不理不睬,要么籍口单位工作忙没有时间开展,要么找人代劳,根本谈不上编制和审批的几个回合,也就达不到规范化要求.

  存在上述的问题,究其原因,有客观上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因素.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 力求做到各机关"家喻户晓",提高对《规定》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效力的认识,依法治档﹑依法行政,维护《规定》的法律权威.

  其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业务指导工作要做到细致入微,对症下药,明确责任 ,使各机关的编制工作程序化,克服盲目性﹑依赖性.

  第三,转变观念,严格实行编制审批制.贯彻执行《规定》,要改变以往的备案制 ,实行审批制 ,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切实为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打下一个坚实地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