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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0 09:48  
 

 

  2007年12月29日,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民生档案工作深入开展,推动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档案部门贯彻实施。
    国家档案局要求全国各级档案部门要把做好民生档案工作作为档案部门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来抓。《意见》指出,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服务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敏锐性,不断总结经验,自觉将民生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范畴,积极探索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意见》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努力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确保民生档案齐全完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重事轻人、重物轻人、重典型人物轻普通人物的传统观念和认识,重视所有涉及人的档案的价值,努力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一要积极指导建立民生档案。要深入有关行业和部门,做好民生档案调查和登记工作,界定各行业和部门形成的民生档案种类,本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开展到哪里,民生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的原则,积极指导建立民生档案。二要建立健全民生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要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联合制定相关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将各类民生档案的管理纳入到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争取早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生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三要严格归档制度。要做到与民生有关的文件材料得到及时收集与归档,确保民生档案及时建档,有效管理,不流失、不散失,保证各个行业或部门形成的民生档案的齐全完整,为服务民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来源。四要积极调整馆藏收集范围,进一步加强对已有各类民生档案的监管。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丰富民生档案资源为手段,不断整合各类民生档案资源,建立面向民生的多元化档案资源体系。对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民生档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各种形式的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相关民生档案按时或提前接收进馆;对一时不能进馆的各类民生档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管理标准,明确管理要求,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各类民生档案科学管理。
    《意见》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着力建立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民生档案造福民生。各级档案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对涉及民生的各类档案,集中力量,优先进行整理、编目、划控、数字化工作,为及时提供利用创造条件。要转变档案工作中重机关团体利用、轻个人利用,重为机关团体服务、轻为群众服务的传统观念和认识,像重视机关团体利用那样重视人民群众利用,努力建立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民生档案及时服务社会。一要深入挖掘现有馆藏各类民生档案资源。结合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先用先整、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快馆藏民生档案整理、审查及开放步伐,为使民生档案及时服务人民群众打下良好基础。二要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发民生档案信息资源。三要推动有关行业、部门及时向社会提供民生档案信息。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主动与相关行业、部门加强协商和沟通,及时制订和调整相关政策,努力推动有关行业、部门向社会提供民生档案信息。有条件的档案部门电子文件中心和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可以作为本地区民生档案的数据平台,将不同行业、部门的相关民生档案信息进行集中整合,向社会各界提供服务,为建立广泛、完备的档案服务体系,推进民生档案信息共享创造条件。四要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有条件的档案部门,要充分应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民生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提供网上在线查询服务。要充分发挥档案馆作为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的功能,主动提供已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民生档案信息,改进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果,提高服务质量。
    《意见》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民生档案工作。一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合力推动民生档案工作。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争取把民生档案工作列入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工作的计划和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收集、保管、移交、提供利用民生档案的义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建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合力推动的民生档案工作机制。二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不断探索和创新民生档案管理的机制和体制。要及时发现典型,推广他们好的做法和经验,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新形势下适应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各类民生档案管理的机制和体制,推动民生档案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三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要把相关单位的民生档案工作纳入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范围,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处民生档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增加依法管理民生档案的意识,确保民生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民生档案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信息来源:国家档案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