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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8 09:1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人口问题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我市坚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艰苦工作,全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下降到2006年的9.98‰、1.93‰,确保了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今后一段时期,我市面临的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一是从人口结构层次上看,我市正处于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期,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劳动年龄人口总量较大,人口总体素质较低;二是从市县实际情况看,当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流动人口显著增加三大问题日益突出,向人口与计生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三是从计生管理服务水平看,目前大部分基层计划生育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到位,机构队伍不稳定,人口与计生管理服务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因此,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将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首要任务,大力提高人口素质,努力改善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为构建和谐安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目标任务是: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控制在300万人(户籍人口)以内,年均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全市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稳定低生育水平

一要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规范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和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推进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认真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要强化基层基础,切实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市40%村和60%的家庭达到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的要求,建立完善“县区指导、乡镇负责、村为主、户落实”工作体制。强化“村为主”工作机制,按照标准配备村专干和中心户长。加强村计生协会组织建设,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县区、乡镇每年要围绕政策外生育、节育措施欠帐、出生错漏报、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1-2次优质服务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人口大乡大村和计划生育后进乡村的帮扶指导,建立完善孕情监测和孕情跟踪服务工作责任制,全面提升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三要落实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继续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年满55周岁的独女户夫妇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区别不同情况,给予5000至30000元的补助。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女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支付的每年10元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对0—5周岁女孩的医疗费给予适当减免。分期分批对农村独女和双女户女孩未考取高中和大中专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致富能力。正确处理好各种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关系,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低保、五保户等政策待遇。在落实各项普惠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优先考虑。各种农村产业项目和新农村建设中到户、到人的资金补贴及落实“两免一补”等政策中,优先安排给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划拨宅基地、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等补偿及集体经济分配中,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一定的份额;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其核定的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救助金额。积极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节育奖”和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导向政策措施。

四要加强优质服务,稳步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对县、乡服务站进行新、改、扩建,到“十一五”末,全市70%的县站达到省级优质示范站标准,所有乡镇中心服务站达到市级优质示范站标准;全市30%的县区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县标准,70%的县区达到省级标准。加强“三查”服务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提高节育措施落实的有效率和及时率。严格二胎孕妇跟踪服务措施,落实定点开展B超、染色体检查,定点实施人工终止妊娠,定点进行分娩的“三定点”制度。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以生殖保健为切入点,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孕前管理服务,提高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进一步深化药具管理改革,满足群众对避孕节育的需求。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室)要为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

五要完善信息网络,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平台,全面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力争“十一五”末全市县区计生局和80%以上的乡镇达到省级以上信息化标准。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协调,实现人口计生、公安、统计、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医疗机构按月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住院分娩出生人口、人流和引产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当年婚姻登记数据;公安部门在办理婴儿入户和移民家庭落户手续时要严格审查其计划生育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及时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沟通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育龄人口营业执照注册手续时要严格审查其《婚育证明》。进一步健全面向公众的人口计生信息公众网,提高人口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水平。

六要深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宣传活动,各级宣传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规划,教育、科技、文化、新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公益性宣传,人口计生宣传品入户率达95%、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各级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要把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列为重要学习内容,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人口理论列入干部培训课程,全市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面向家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三、以人为本,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一要重点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政策措施,通过3—5年的专项治理,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开办专门栏目,定期刊登和播放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片和公益广告。卫生、公安、民政、科技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科协、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形成全社会关爱女孩、尊重妇女的良好氛围。监察、宣传、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公安部门要协调一致,每年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加强对所有医疗、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等单位,特别是个体诊所的B超机和人工流引产手术及药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业禁入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二要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新体制,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到2010年,流动育龄人口在流入地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城镇要重点加强社区、物业小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农村要重点加强流出人口的管理。市、县两级要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乡镇(办事处)和社区、企事业单位要有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工作人员。流入地要免费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公安、工商、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都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积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和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等工作,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加强与流入地的信息沟通。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正常预算支出范围,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提供财力保障。

三要全力做好新生人口与老龄人口的社会服务。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建立出生缺陷干预体系监测网和定期通报、预报、评估及预警制度,“十一五”期间在10县区及100个人口大乡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试点。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努力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要针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发展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提供适当补助。在城市要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四要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和出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要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衔接,形成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体系;要把人口控制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定期监控、公布人口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专题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县区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年对本地区人口计生工作进行2次以上的全面督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将纳入部门年终考核。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四、加强领导,为人口计生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一要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原则,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到2010年财政投入达到人均22元,年均增加2元,省(含中央)、市、县按照5∶2.5∶2.5的比例分级承担。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力度,将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到2010年,社会抚养费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达到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性支出人均达到30元。对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好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

二要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委、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单独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区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各县区每年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对党政领导实行任期考核、离职考评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依据考评结果,兑现奖惩措施,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与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安发〔2002〕13号)追究党政领导、主管领导、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认真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制度。凡获得全国、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称号的县区,除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外,市委、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市委、市政府每4年召开一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双先”表彰会,表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绩、干部政绩和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提拔使用。对失职或渎职造成生育失控以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各级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农村建设和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干部提拔任用、职称晋升、评选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所有评先树优活动中,要认真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四要加强党员干部职工和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严厉查处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违法生育的问题,凡是已经违法生育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提拔使用、晋升职称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或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凡是非法生育(含非法收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徇私舞弊得到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等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不得提升职务或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能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人。对于名人、富人和民营企业主等特殊人群违法生育的,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担任社会荣誉职务,不得参与相关奖项的评选。

五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不得减少人员编制。稳定、完善乡镇计划生育“一办一站”,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设置2名计生工作专职岗位,大乡大镇适当增加;乡镇计生服务站人员缺编,统一在编制内招录医学专业毕业生。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干。村(社区)专干年报酬不得低于村级正职的80%,中心户长报酬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岗位列入艰苦行业,按规定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班子中必须配备医学专业人员。积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人口计生部门,对政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干部要注意培养、优先提拔使用。各级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评选劳模、先进工作者等工作中,都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名额。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解难题的原则,对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好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