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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8 09:19  
 

 

各县区纪委、组织部、人事局、人口计生局: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安发〔2007〕17号),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鉴定对象

拟提拔任用为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县级干部人选;拟推荐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拟推荐为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审核鉴定工作由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实施,作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鉴定结论。

二、审核鉴定内容

(一)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主要是对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颁布后生育二胎及以上子女生育审批情况。

在审核生育二胎及以上子女生育审批情况时,凡符合当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有合法二胎生育审批文件(审批表)、有关原始档案资料齐全的为符合政策生育;凡符合当时生育政策规定,但不符合审批程序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在查清有关情况后,再作鉴定;凡本人不符合有关生育政策规定但持有《二孩生育证》的,要核实有关情况,属弄虚作假,骗取《二孩生育证》的,其持有的《二孩生育证》无效,视为不符合政策生育,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规定作出处理,未处理之前不予鉴定。

审核结论意见为:“没有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胎,为符合政策生育”;“生育第×胎,为不符合政策生育,按当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已给予经济处罚、党政纪处分,结论清楚,不受影响”;“生育第×胎,属不符合政策生育”。

(二)领导干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审核。对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鉴定,除审核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外,还要对其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审核鉴定。主要审核领导干部履职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与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安发〔2002〕13号),凡履职单位被“通报批评”的,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分管领导一年内计划生育情况鉴定为“不合格”;被“黄牌警告”的 ,两年内计划生育情况鉴定为“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三年内计划生育情况鉴定为“不合格”。

在审核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时,均以市委、市政府和县区委、县区政府(含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为准。

符合审核鉴定条件,其审核结论意见为:“×××单位×××年至×××年没有受过计划生育工作处理”。

不符合审核鉴定条件,其审核结论意见为:“×××单位×××年因计划生育问题受过×××处理”。

(三)对拟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单位的审核。审核单位计划生育情况时,凡单位职工当年出现违法生育,或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颁布后出现违法生育未查处或正在查处,以及未按当时政策法规处理到位的,待查清处理到位后予以鉴定。凡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被“通报批评”的,一年内计划生育情况鉴定为“不合格”;被“黄牌警告”的,两年内计划生育情况鉴定为“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三年内计划生育情况鉴定为“不合格”。

在审核单位计划生育情况时,均以实际调查和市委、市政府和县区委、县区政府(含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为准。

符合审核鉴定条件,其审核结论意见为:“×××单位×××年职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单位没有因计划生育问题受到处理”。

不符合审核鉴定条件,其审核结论意见为:“×××单位×××年职工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或单位因计划生育问题受过×××处理”。

三、审核鉴定程序

(一)个人计划生育审核鉴定程序

1、由被考察对象或被推荐个人在考察或推荐时填写《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鉴定表》,是领导干部的还须填写《领导干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审核鉴定表》,并提供其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和资料。

2、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和掌握的情况,如实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3、县(区)、市人口计生局按管理权限对其个人计划生育情况、领导干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计划生育审核鉴定程序

1、被推荐单位填写《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鉴定表》。

2、单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县(区)、市人口计生局对单位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查鉴定所需材料

(一)属病残儿照顾生育二胎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人口计生局给乡镇(办事处)批准的二孩生育文件(审批表); 

   2、《二孩生育证》; 

   3、病残儿鉴定书;

(二)属婚后不育,符合《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生育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人口计生局给乡镇(办事处)批准的二孩生育文件(审批表); 

2、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3、《二孩生育证》;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2002年9月29日以后为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照顾生育二孩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人口计生局给乡镇(办事处)批准的二孩生育文件(审批表); 

2、夫妻双方父母户口簿; 

3、《二孩生育证》;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照顾生育二孩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人口计生局给乡镇(办事处)批准的二孩生育文件(审批表);

2、夫妻双方父母户口簿; 

3、夫妻双方父母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调查文件);

4、县区人口计生局给乡镇(办事处)批准的二孩生育文件(审批表); 

5、《二孩生育证》; 

(五)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照顾生育二孩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原夫妻《离婚证》或离婚诉讼判决书、调解书; 

  2、原子女的《独生子女证》或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证明(调查文件);

3、再婚夫妻《结婚证》;

4、未生育一方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调查文件);

  5、县(区)人口计生局给乡镇(办事处)批准生育二孩文件(审批表); 

  6、《二孩生育证》; 

在审核鉴定工作中,对《二孩生育证》、有关批复文件、户口簿、结婚证等文件资料必须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组织领导

    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鉴定工作,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严肃党纪政纪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人口计生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审核鉴定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确定专人,认真对有关资料进行调查审核,对审核鉴定结论负责,实行鉴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审核鉴定档案。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材料的审核鉴定对象,隐瞒审核鉴定对象计划生育情况,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搞假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落实党政纪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据审核鉴定结果,在提拔任用干部,表彰先进等工作中,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及时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审核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确保计划生育审核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附:1、《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鉴定表》

2、《领导干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审核鉴定表》

3、《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