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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8 09:41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盐安全事故的危害,应对食盐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确保食盐市场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盐供应,根据《陕西省应对食盐市场异常情况工作预案》和《陕西省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食盐市场紧急情况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综合调控、依法适时、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㈡、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㈢、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称一级异常状态。是指仅在个别县、区范围内发生食盐当日销售超出正常销量20%,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市场秩序开始出现混乱,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㈣、食盐市场出现紧张情况,称二级异常状态。是指在全市多数县、区范围内发生食盐当日销售超出正常销量50%,食盐价格出现波动,出现个体大宗购买现象,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和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对群众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㈤、食盐市场出现紧急情况,称三级异常状态。是指发生在全市范围内,当日销售超出正常销量100%以上,出现哄抬盐价,囤积居奇,放销私盐的情况,群众心理极度恐慌,行为失控,产生了抢购等较为严重的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成立市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食盐市场异常情况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盐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业务的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市、县(区)盐务局、市局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出现重大食盐安全事故或食盐市场异常情况时,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小组组长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
第五条 市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食盐市场异常情况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盐务局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与市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卫生、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县、区盐业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食盐市场应急机构。
第六条 市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食盐市场异常情况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制定和实施食盐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㈡、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执行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命令或指示;
㈢、组织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㈤、根据市场异常情况,认定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级别,提请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为;
㈥、统一部署,指导县、区盐务管理局开展食盐事故应急救援及市场异常情况应急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当将本辖区发生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及食盐市场异动情况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报告,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八条 建立市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和市食盐市场异常情况应急工作信息保障系统,由市盐务局办公室、盐政、各县区盐务局、直属分公司等相关科室(股)抽调专人组成,市盐务局办公室负责。
㈠、负责应急工作中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进行数据的整理、归类和统计,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决策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
㈡、负责起草、拟定食盐市场救援和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对外宣传;
㈢、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九条 建立食盐市场异常情况救援和应急工作市场运行系统。由市盐务局计划运销科、财会科,各县区盐业公司、直属分公司组成,计划运销科负责。
负责应急工作中调整全市盐品库存,进行食盐调运,严格控制盐价,督促小包装生产,保证市场食盐供应。
第十条 建立重大食盐事故和食盐市场异常情况应急工作处置系统。由市盐务局盐政科、盐政稽查大队、各县区盐政稽查中队组成,盐政科负责。
⒈负责组织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技术鉴定。
⒉及时有效地控制食盐安全事故和市场异常情况的蔓延扩大。
⒊负责应急工作中对食盐市场的稽查和控制,根据《陕西省盐业条例》,对私盐、假盐倾销者依法予以打击,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盐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确保本市盐业市场秩序稳定。
第十一条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间及要求:
㈠、初次报告。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地成员单位应当在知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㈡、阶段报告。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地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报告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㈢、总结报告。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地成员单位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 食盐市场一级异常情况预案
㈠、启动一级应急工作制度
市场异常地的盐业部门相关人员要迅速到岗、到位、到现场。市级盐业部门应对出现市场异常地区的预警和应急工作进行及时指导,必要时派人员进行实地帮助指导。
㈡、启动一级信息保障系统
1、启动两天一报的市场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市场异常地的盐业部门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市场异常情况、异常情况原因及对策建议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做好当日食盐销量、当日盐品库存统计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2、启动一级监测值班制度。市场异常地的盐业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人员值班,监测市场情况。出现紧张情况,自动启动二级值班制度。
㈢、启动一级市场运行系统
市场异常地的盐业部门立即进行库存清查,保障盐品库存充足。
㈣、启动一级盐政督查系统
市场异常地的稽查人员必须及时到岗、到位、到现场,密切注视市场动态,将可能出现的市场混乱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食盐市场二级异常情况预案
㈠、启动二级应急工作制度
市场异常地的盐业部门相关人员要迅速到岗、到位、到现场。市盐业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应对出现市场异常地的预警和应急工作进行及时指导、协调,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
㈡、启动二级信息保障系统
1、启动一天一报的市场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市场异常地的盐业部门在当天14时前,将市场异常情况、异常情况原因及对策建议向当地政府及市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认真做好当日食盐销售、当日盐品库存、当日小包装加工生产的统计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2、启动二级监测值班制度
市场异常地的盐业部门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值班电话不得离人,传真机不得关机,随时监测,监控市场情况。市盐业行政部门同时启动二级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异常地的事态发展,掌握市场异常动态。如遇紧急情况,则启动三级值班制度。
3、市场异常地的盐业行政部门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通告,重申盐业行政管理法规条例以及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告诫经营者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涉盐者。
㈢、启动二级市场运行系统
市场异常地的盐业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力量补充库存,启动市、县直销网点,加大分装工作量,保证经销点及大宗常规客户用量。
㈣、启动二级盐政稽查系统
市场异常地的盐政稽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密注视市场动态,对哄抬盐价,放销私盐者,一经发现立即依照 《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食盐市场三级异常情况预案
㈠、启动三级应急工作制度
全市各级盐业行政部门立即行动起来,进入临战状态,应对市场紧急情况。市工商、物价、卫生、盐务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并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县、区进行督导,并派出检查组开展食盐市场重点检查。各县、区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亦全面进入应急指挥状态,从调拨、储存、供应、市场管理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应对工作。
㈡、启动三级信息保障系统
1、启动一天两报的市场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盐业部门每日11时、17时前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盐业部门报告盐业市场异常情况,异常情况原因及发展趋势,认真做好当日食盐销售、当日盐品库存、当日小包装加工生产的两次统计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2、启动三级值班制度
各级盐业部门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设置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不得离人,传真机不得关机,确保信息通道随时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通报市场动态。
3、各地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盐业通告,重申盐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各级盐业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人立即进入抢购一线,进行疏导、劝诫、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涉盐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稳定群众恐慌心理。
㈢、启动三级部门市场运行系统
各级盐业部门迅速补充库存;生产一线24小时换人不停机进行小包装加工生产;增设市、县、区直销批零网点;开通大专院校和城区超市、商场的绿色通道,实行送货上门,保证充足小袋食盐的有效供应;必要时短期内可对经营户凭证限量供应。
㈣、启动三级盐政督查系统
各级盐政稽查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依据《条例》,严历打击哄抬盐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的不法商贩,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对违法经营者即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给予行政处罚。严密监控过境车辆,对贩运私盐者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扣留,扼制私盐源头,确保市场稳定。
第十五条 出现重大食盐安全事故或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策并启动预案。
第十六条 预案启动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信息保障系统在接到或发现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及食盐市场异常情况时,立即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步,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分析判断应急救援及市场异常情况类型和趋势,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第三步,各应急工作运行系统依据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大食盐安全事故、食盐市场异常情况及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实施应急救援或食盐市场异常情况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食盐营销网络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盐务管理局、直属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盐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巩固食盐营销网络,推进食盐流通现代 化工作,根据《安康市盐务管理局二00六年工作要点》(安市盐局字[2006]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在建立食盐营销网络工作中的成绩、现状及存在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食盐营销网络建设工作的领导。
建立和巩固食盐营销网络是实现盐政监督社会化、市场监管网络化、法规宣传普及化、案件查处规范化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国家发改委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实现食盐流通现代化经营方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县(区)盐务管理局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认真学习国家发改委《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方案》发改办经贸[2005]1073号文件,进一步学习和领会《安康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建立食盐营销网络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指导方案》(安市盐局字[2005] 023号)和(安市盐局字[2006]06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对建立和巩固食盐营销网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和巩固食盐营销网络,是改革现行食盐流通模式,实现食盐流通现代化,强化 食盐专营 管理,保证全民食盐供应,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需要;是提高食盐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是解决现行食盐管理中种种弊端,规范食盐专营的需要;是维护、巩固食盐专营,改革完善食盐专营的需要。要按照“领导更加重视,机构更加充实,任务更加具体,工作更加扎实”的要求,切实做好食盐营销网络的建设和巩固工作。
二、认真做好巩固食盐营销网络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盐务管理局要在去年建立食盐营销网络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巩固食盐营销网络的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盐业法规和巩固食盐营销网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盐专营和定点经营的知晓率,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和人民群众自觉购买、食用合格碘盐的意识;二是配合“5.15”全国碘缺乏病防治宣传日活动,对本辖区的宣传活动要提前动手,早做安排,做好谋划和准备,要积极和当地工商、地病办等单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继续坚持采取设立宣传站、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播放公益广告等有效形式进行宣传;三是坚持深入农村、学校的优良传统,实施“一村一校”活动,印制宣传资料不得少于5000份,印制带有碘防知识和网络建设内容的学习笔记等,到扶贫点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点的行政村和学校,召开培训会等形式宣传网建工作及碘防知识;通过上述措施,使食盐营销网络建设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使这项惠民工程惠及万民,真正深入人心。
三、严格标准,规范运行。
目前,我市的食盐营销网络建设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县区亦付出了大量的艰辛努力,此项工作得到了省局的高度肯定,但从验收及运行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合同(协议)签订工作不到位,有的虽然定了点,但与定点户未签订合同,使这项工作流于形式;二是定点不够合理,有的县在代批点的设立中,相距很近,加上管理工作跟不上,出现了代批点之间压价竞销的现象,有的甚至跨区域倾销,给网络建设工作带来极大隐患;三是网点库存不尽合理,有的县在设立网点时由于种种原因,给各特许店未核定库存任务,各零售特许店对本供应范围的底子不清,库存空虚,难以应对突发事件;四是牌匾悬挂存在差距,有的经营户未能将牌匾悬挂于醒目位置,有的放置于角落,给群众购买和辨别带来一定困难;五是退(换)货及质量事故追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各县(区)虽然都建立了网络管理制度及服务公约,但在建立退(换)货及质量事故追究制度方面都普遍存在问题和不足;六是目前的网点存在盲目扩大的迹象。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市局要求:一是认真学习《安康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建立食盐营销网络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指导方案》安市盐局字[2005]023号文件,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方便购买、利于监督”的原则,统一规范网络管理程序,切实把握摸底调查、确定标准、审查定点、试营考核、检查验收、规范管理等关键环节,做好食盐营销网络的巩固工作;二是加强网络管理的制度建设,从协议管理、零售证管理、购销登记管理、零售点的仓储管理、退(换)货管理、质量管理、服务公约、宣传协查管理等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出一套完整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为建立和形成完整科学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基础性工作;三是按照“六统一”的要求,细化各项目标责任,要求所有定点经销户经营的食盐必须上柜经营,按照市局指导方案中所要求的公开内容及制度,必须公开上墙;四是对网点建设的布点工作进行“回头望”,对布局不合理的要进行适当调整,对不执行协议及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五是对委托代批点进行清理整顿,我市上报省局办理委托代批点批发许可证事项未获批准,各县(区)要按照“少而精”的要求重新上报。
四、加大盐政稽查力度,净化盐业市场。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盐政管理,规范盐政执法行为,按照“专项整治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独立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经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执法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建挡立卡与信息反馈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继续对盐业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二是把盐政执法的重点放在打击和取缔无证经销食盐的行为上,彻底维护定点经销户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参与网络建设、巩固和维护食盐营销网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进一步密切与工商、公安、卫生、铁路、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实施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各类私盐贩销活动,净化盐业市场;四是切实加强对小工业盐及食品加工用盐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严格各项审批,实行追踪监管;五是按照“总体构思、分步实施”的要求,在三月中旬至五月底对本辖区盐业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工作重点是进行“回头望”和营销网点适当调整;六月至七月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完善制度建设;八月至九月底对工业用盐、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抽查,十月至十一月为总结汇总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资料上报市局以备核查,全年要不定期对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六是建立盐政执法、市场检查日志登记制度,对每次检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如实登记,要求稽查人员全年外出检查时间,不得少于100天(次),并将其作为年末考核的依据。
五、大力实施“十百千”工程。
今年全省盐业工作会议提出在全省实施“放心食盐进农村,走百家,进万户”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在我市实施“十百千”工程,即:十个县城年底前城关全部实现配送,每个县最少要进入十个行政村进行盐业法规、碘防知识和网络建设宣传,每个县最少要抽查一百户农户食用碘盐的质量(碘含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盐。具体要求:一是按照“先县城,再平川,后山区”梯次推进的思路,积极探索实施食盐配送制,各县城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今年必须实现配送,在此基础上用三年时间实现全部配送,真正达到经营连锁化的目的;二是采取划片包干,划定区域,落实责任,夯实任务的办法,组织销售和盐政执法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户,做到宣传、检查、抽取盐样和巩固食盐营销网络工作一路同行;三是在认真贯彻安市盐局字[2006]08号文件的基础上,各县(区)化验室对抽取的盐样认真进行检测并做出详细记录,结果上报市质检站;四是对此项工程的实施情况予以考核,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安排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