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4 10:51 |
各县区卫生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综【2007】57号《关于<卫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卫生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卫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镇安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收取<卫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报告》(镇财办综字【2007】1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省从未批准设立过《卫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以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医疗机构开业登记时收取过医疗机构开业登记费,其中含各种证书、表格的工本费。2005年,我省在进行行政许可收费清理时,取消了医疗机构登记费收费项目,因此,其包含的各种证件收费也一并取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另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办,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据此,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卫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不得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此复。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