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4 10:58 |
各县区卫生局:
根据《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统发[2007]51号,安卫字[2007]122号已转发)要求,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WS218-2002)》,每个机构颁发的22位《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5年有效期已到,为了确保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和管理需要,对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更换或重新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发放是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全面、准确地反映全市卫生机构总量及各类机构分类、属性、特征,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等卫生政策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县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更换或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工作,要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保证此次换证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各县区卫生局首先要摸清底子,弄清辖区范围内继续开业(执业)和未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卫生机构数量和基本情况,确保全市卫生机构分类的全面、准确。
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更换或办理的范围、原则和程序仍然执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陕卫发[2002]127号)要求。各县区卫生局在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办证范围与原则、办证程序、编制代码的方法进行;更换《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单位只需要更换代码证,不需要重新填写《分类代码证》申请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办理实行属地管理,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到汉滨区卫生局统一办理。
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更换结合全省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资料目录建档(“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质量目录建档的通知”陕卫医函[2007]75号)工作一并进行。
四、本次《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更换或办理,取消原来的副本,只更换和保留正本。代码证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发,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各县区卫生局具体对辖区内的所有卫生机构进行核对、打印和发放,并修改和完善卫生机构代码数据库(卫统1、6、7代码数据库),同时将新的代码数据库上传至市卫生局规资科。(邮箱地址:akwscw@126.com)
五、《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工本费每个不超过3元。
六、《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更换或办理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于2007年7月底全部结束。各单位在更换或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与市卫生局规资科联系。
七、请各县区卫生局派专人务必于6月15日前到市卫生局规资科办理代码证领取等相关事宜。
联系 人:王明菊 邹 敏
联系电话:3212955
附:1、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陕卫发[2002]127号)
2、各县区医疗机构代码证换发数量
二○○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