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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4 11:04 |
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病的基本医疗,合理解决参合患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二条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脑血管病后遗症
二、糖尿病(并发症)
三、肝硬化(失代偿期)
四、冠心病
五、高血压病(Ⅱ期以上)
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七、精神分裂症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的确定。各县区建立门诊慢性病领导小组,组建门诊慢性病专家鉴定小组,明确鉴定医院。鉴定程序是:参合农民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诊断为慢性病,由本人申请,并将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报所在县区合疗办;县区合疗办安排慢性病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县区合疗办;县区合疗办定期组织专家组集体鉴定,鉴定原则上一年二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县区合疗办逐人建立门诊慢病病人档案和门诊慢病病人花名册,向慢性病人发放慢性病相关证件。
第四条 补助标准:门诊慢性病按门诊票据费用的40%进行报销,最高限额为800元/年,患两种以上的慢性病报销最高不超过1200元/年;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门诊治疗费用按30%进行报销,最高限额600元,患两种以上的慢性病报销最高不超过900元/年。当年享受过住院补助的同一种疾病,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报销。门诊慢性病报销费用和住院报销费用合计,每人每年最高为1万元。
第五条 报销程序:附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参合患者,持有效证件和票据在当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第六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师要根据病情合理施治、合理检查、不得滥用辅助药物;对检查、治疗等在病历上应详细记载。一次开药剂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日用量,但要由医师注明理由。
第七条 县区门诊慢性病病种确定。全市原则上初步确定10种慢性病。各县区要对辖区内门诊慢性病进行深入扎实的基线调查,认真分析论证,结合本县区大病统筹资金使用状况,在市上确定的十种慢性病范围内确定本县区慢性病病种,报市合疗办备案。
第八条 各县区合疗办要加强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伪造病历、改写诊断结果、出具假诊断证明、突击开药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合疗办负责解释。
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