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实施企业代建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觖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16号)和市政府《安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07〕54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代建廉租住房是指在政府统一规划指导下,由开发企业在小区开发建设中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通过企业代建、政府回购,专门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三条 安康市建设局是安康城区企业代建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负责企业代建廉租住房规划审批、设计、招标、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体负责企业代建廉租住房的规划、配租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代建廉租住房应作为小区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行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到位,廉租住房总面积应占楼盘总面积的8%,每户廉租住房面积宜控制在50—60平方米之间,主要户型为二室一厅一厨一厕。 第五条 企业代建本廉租住房要按照“有利回购、便于管理”的原则,以整栋和整体单元进行集中建设。建设标准应为砖混结构、水泥地面、混合砂浆内外粉刷、仿磁涂料、铝合金窗、进户防盗门、室内夹板门、铜芯电线、白炽灯泡、蹲便器、瓷质洗涤盆的普通住房标准。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小区开发建设中应同时安排代建廉租住房项目,廉租住房建设开工启动后予以办理小区商品房预售手续。 第七条 企业代建廉租住房的相关税费予以优惠和减免。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的供电、给排水设施只收取材料费,并实行水电抄表到户;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 第八条 物业管理实行小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费用减半核定收取。
第九条 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回购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支付。 廉租住房成本价按所在楼盘市场平均价扣除减减免的税费及10%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第十条 回购后的廉租住房交由市房管局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代建的廉租住房主要安置中心城市旧城改造、政府重点项目拆迁中符合廉租住房对象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按规定标准严格收取,收取后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修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