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5 10:18 |
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安康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下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向发明人、专利权人宣传,调动发明人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使绝大多数发明人在申请专利遇到资金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资助。
安康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康专利产业化试点工作,提高全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安康,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管好用好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实行有偿滚动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
(一) 国家专利产业化安康试点基地实施方案优先发展扶持的产业化项目及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项目申请专利的;
(二) 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申请专利的;
(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费用的种类:
(一)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二)专利申请代理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1、一项专利申请费的资助发明不超过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超过500元;
2、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资助不超过1500元;
3、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每项不超过1500元,实用新型每项不超过1000元,外观设计每项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填表及报送 申请人填写《安康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每个申请资助项目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表中各栏填写内容必须翔实准确;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将《安康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及附件材料,各县区辖区内的由县区科技局初审后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市直的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二)初审 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三)认定 由市科技局对初审结果进行认定;按规定程序经审核认定同意资助的专利申请项目,将及时通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四)资金拨付 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接通知后,是职务发明的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是非职务发明的持本人身份证,到通知地点签订《安康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使用偿还合同》一式两份,办理专利申请专项资金领取手续。
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西安专利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
(二)申请资助专利代理费的,需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委托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材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已在省内得到其他专利申请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不再资助;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一般指定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凭证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为了更好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从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对回收的资助金继续用于专利申请资助。
对最终未被授予专利权或未能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由申请人提出,可予以减免,减免程序等同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定工作人员对申请资助或已享受资助的项目,在专利申请未公开、公告之前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安康市科技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