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9 16:03 |
各县区安监局:
为了切实抓好我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发证工作,提高申报发证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号、第10号、第11号)和陕西省安监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安监管发[2004]3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发证程序规范如下:
一、企业申请
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中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县属企业向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请。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提出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矿山企业同时提交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9、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雇主责任保险费证明材料;
1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核定表复印件及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1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证明材料;
14、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证照材料;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提交上述文件、资料时,可不提交第12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申请
为了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中省属企业由省安监局受理,市属企业由市安监局相关科室受理,县(区)属企业由所在县(区)安监局受理。
市、县(区)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当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企业向有关机关申请;当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错误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修改和补正,超过5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材料和现场初审
1、市属企业,市安监局相关科室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人员深入企业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初步审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并提出初审意见。
2、县(区)属及其他类型企业,县区安监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人员深入企业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初步审查核实,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经县(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安监局相关科室,相关科接受县(区)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抽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提出审查核实意见。
四、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证
1、中省属企业由省安监局直接审核发证。
2、市、县(区)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市级批发企业,市安监局相关科室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安监局审查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3、市、县(区)属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企业,由市安监局相关科室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相关科室在10日内制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统一交由县(区)安监局负责退给企业。
4、烟花爆竹县级批发企业,由市安监局相关科室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再经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相关科室在10日内制发批发经营许可证。对于不颁发的,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统一交由县(区)安监局负责退给企业。
5、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各县区安监局按照程序和条件,经企业申请,县区安监局受理、审查、颁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制作。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