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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9 16:08  
 


各县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制定的《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 要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关。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要加大《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和试车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要认真核实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防止个人和单位盗用合法机构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试车前,制定严密的试车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按照化工生产建设项目试车程序、要求进行;组织和参与试车的人员都要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紧急处置措施。
   
三、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试生产的安全监管。各县区安监局要认真普查本地区在建和拟建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情况,建立档案,分类监管。对未经设立安全审查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予以处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设立安全审查手续。对未经试生产(使用)备案的试生产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活动并予以处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的,不得验收,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申请。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