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9 16:12 |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意见切实加强尾矿库隐患治理的函》(陕安委办函[2007]23号)的要求,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切实整改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杜绝尾矿库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安监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康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安市安监管发[2007]109号),按照“方案”规定的整治工作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工作措施和要求,切实组织实施辖区内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如期完成任务,取得实效。
二、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地勘、可研、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评审、设计、设计审查、竣工初验、验收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程序,凡未履行程序的,一律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2002年11月1日 前投入使用的,在原安全评价的基础上,要监督尾矿库企业限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2002年11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应补充完善“三同时”手续,并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严禁在尾矿内非法取砂。对尾砂确需要再利用的,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进行取砂设计,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合理取砂,确保尾矿库安全。
四、尾矿库下游有居民设施的,当地政府及企业应进行现场勘查,确实对下游居民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当地政府应制定搬迁实施方案,企业筹措搬迁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下游有居民或设施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落实尾矿管理单位的安全职责,防止尾矿库事故危及下游安全。
五、尾矿库安全设施受损的,应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要做好尾矿库排洪排渗及库区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巡检和保养维护,确保尾矿库排水构筑物无损毁淤堵、排渗设施能够发挥正常作用,各种标记标志清晰醒目,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畅通。同时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通过先进技术手段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
六、尾矿库达到设计库容而未履行闭库程序手续的,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继续向该库排放尾矿,按照闭库程序,进行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履行相应程序。
七、各级政府要继续抓好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整改治理排查的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夯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做好治理隐患不留死角。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要采取果断措施,一律停排,进行整改,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八、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