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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9 16: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栋(单项)估价市直50万元、县(区)3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的监督管理。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省驻安及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县(区)属单位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未设独立交易中心的县(区),1000万元以上单栋工程应进入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和举行开标会,上述规模以下的工程可在市交易中心的县(区)分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人合同约定的权限开展工作。
第六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齐全;
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控股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的工程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7家;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标人不得少于9家。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发出邀请函,投标人不少于3家。
第八条 招标程序。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施工招标:
一、组建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
四、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标。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和文字版、设计文件及技术等资料。发标至开标时间应视其工程规模大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至少不得少于7个有效工作日,但必须满足投标人认可的完成编制投标书的必要时间;
六、答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发出答疑纪要;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编制评标报告;
九、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十、填制、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十二、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报告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的委托书、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应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的合法化、准确度;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由招标人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企业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与最高限价应有书面版和电子版,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计价分析、材料价格表、工程量计算式资料。答疑中需要修改工程量清单时,应重新向投标人发出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和文字版;
三、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文字版应加盖编制单位的公章及注册造价师印鉴。
四、最高限价的总价应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向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公布。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有异义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书面提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督促招标人正确处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条、投标人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
二、投标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已取得安全生产考察合格证;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
一、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标,投标人必须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标准不超过计划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投标保证金应在发标前由招标人收取存入银行,并开据证明连同银行回执单复印件报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不交投标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三、中标通知书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满20个工作日后,由招标人退还给没有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内容:
一、商务文字标正、副本各一套并分装,商务电子标书一份装入商务标正本内;技术文字标正、副本各一套并分装;标书总共为独立的四袋,并在密封处加盖骑缝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二、商务标包括总价、各计价及计价分析表、材料汇总表、质量等级、工期,缺项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响应而不再参与评标;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招标人应于采纳和修正后重新提共给投标人,中标后若因清单漏项或工程量有误而引起造价误差在正负3%以内的费用不再调整,误差在正负3%以上部分按实结算。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开标会前未提出正当的书面投诉,视为完全同意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纪要及开标前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 参加开标会的主要成员:
一、开标、评标活动应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参加并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同一时间进行。
三、国有投资项目招标,由招标人邀请监察和检察机关派代表参加开标会、加强监督管理和预防职务犯罪;
三、投标人的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少一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经理及在本单位注册编制该工程报价的造价员。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技术标的工程,成员人数为7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是在开标的同一工作日内由招标人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本工程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评技术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进入评标:
一、参加开标会的代表不全或者经检验有效证件与身份不符。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和盖章。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在本企业注册编制该工程报价的造价员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辩认;
五、投标人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内容;
六、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由其自身的原因无法读取;
七、投标文件文字版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
八、投标总报价、工期高于最高限额;
九、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标办法
第二十条 技术标评审:评技术标的工程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单栋工程计划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工程均实行合格性评审,技术标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商务标的评审。其它工程,可不于评审技术标,但应提供技术标资料。所有工程的技术标,工期、工程质量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不得成为中标后选人。
技术标可对施工组织设计归类成10个小项,每项10分,各评委打分平均值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技术标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的配备;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可行性;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主要机械设备供应计划;劳动力安排。
第二十一条 商务标评审:商务评标分为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一般工程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土石方工程和100万元以下的砖混结构工程适用合理低价法。对于施工技术特殊需采用其他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方可施行。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法:
一 投标总价25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所有项目报价。将有效投标人的总价平均(投标人大于5个时,取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平均,少于或等于5个时完全平均,下同)后乘以K%作为最优得分点,投标总价等于该值得满分,每增加1%扣2分,每低1%扣1分。K值为95~100%的整数,在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扣完为止(下同)。
二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50分: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时按最高限价的清单计价由高到低排序,随机确定靠前不少于60%的项目,再从中随机抽取50项对应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人的每项综合单价平均值作为最优得分点,等于该值得满分1分,每增加1%扣0.1分,每减少1%扣0.05分。
三 措施项目费22分:以有效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平均值作为最优得分点,等于该值得满分,每增加1%扣1分,每低1%扣0.5分。
四 业绩3分:在安康市辖区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或市级优质工程“兴安杯”得2分;获省级文明工地或省优质工程“长安杯”得3分。在本市辖区外获得的省级业绩可同样得分。
五 业绩条件:业绩必须是投标人及本次投标的项目经理创建,一次只能使用一项;业绩的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应与本次投标项目基本一致,业绩原中标价应不低于本次投标价80%,期限为发文日至开标日一年内有效,一次性使用。业绩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文件和证书及原中标通知书全部原件为准。业绩资料装在商务标正本袋内,用后由招标管理机构在证书上备注。
六 汇总上述得分,按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中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如出现得分并列时,则比较投标总价低者优先。
第二十三条 合理低价法:
一、主要综合单价: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时先按最高限价的清单计价由高到低排序,从中随机确定靠前不少于60%的项目,再从中随机抽取50项对应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投标综合单价中有1/3及以上不合理时,则认为该投标人的主要综合单价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后选人。某一综合单价是否合理的判定方法:依投标人该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大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平均,少于或等于5个时完全平均,下同)为基准价,在基准价的0.80~1.10范围内为合理综合单价;
二、 措施项目费:将投标人措施项目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在基准价的0.75~1.10范围内为合理费用,否则该措施项目费不合理,其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后选人;
三 、对上述商务标内容经评审合理(其中有一项不合理就视为不合理),按投标总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排序确定中标后选人。评标中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投标人在安康辖区内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或市优质工程“兴安杯”业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或省优质工程“长安杯”业绩的分别递进一、二个排序名次,再按新的排序确定中标后选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时,如出现名次并列有业绩的优先;名次与业绩相同报价低者优先;名次相同业绩不同省级优先。在本市辖区外获得的省级业绩可同样递进名次。业绩条件同综合评估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标期间,如有实质性的书面投诉,由招标人给投诉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答复还有意见可向监督管理机构或上级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行为,应按照规定严格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提及事宜按照其他现行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文从2007年5 月 1日起在全市统一实施,同时本市与上述不符的其他规定不再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