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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8 10:5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自今年1月印发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尚有不尽完善的方面,经再次研究修改,现予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接此文后,安政办发〔20075号文件即行废止。

 
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统筹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此办法参保后的农民工享受现行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每月按2%的比例缴费。同时,个人按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此办法参保后的农民工建立个人帐户,并享受现行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其聘用的农民工按照《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0550号)为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即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缴费:35岁及以下人员,按照社会保险计算基数(即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4%的标准缴费;36-45岁人员按照社会保险计算基数4.5%的标准缴费;46岁以上人员按照社会保险计算基数5.5%的标准缴费。同时,个人按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此办法参保后的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半年、全年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1日起,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农民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实施细则》出台后用人单位自愿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农民工参保的,按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安康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保险待遇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如农民工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在享受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将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予以报销。
      
六、工作要求
      
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保、就医、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政策,规范服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努力营造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