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9 10:38 |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生效实施,为认真贯彻该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认真学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大量的社会矛盾需要司法机关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应该顺应时代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的权利,降低诉讼门槛,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真正作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自4月1日起,全市法院在立案收费等相关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杜绝超标准收费、乱收费。要认真贯彻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特定主体和特定案由按照规定进行诉讼费免交、减交、缓交,不断加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力度。
三、全市法院4月1日起新立案的案件,严格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月1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诉讼费仍然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于一审在新《办法》实施以前立案,二审在新办法实施以后立案的案件,可分别依据不同的办法核收和结算。
四、要做好《办法》的公示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宣传栏、展板、上街宣传和接受咨询等多种方式,公开《办法》的内容,大张旗鼓地宣传人民法院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决心和措施,增加透明度,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五、要积极向地方人大、党委、政府汇报,落实办案经费保障机制,做好实施新办法的衔接工作和制度调整,保证4月1日之后审判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六、在实施《办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加强调查研究,并及时上报中院。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