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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可收取三项费用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09:18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且要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处理。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但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通知还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直接面向基层群众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方便群众缴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处理。
  
至于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的收费标准,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信息来源:国家档案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