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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城区公共交通营运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10 13:06  
 

安政办发〔2008104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汉滨区政府制订的《安康城区公共交通营运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安康城区公共交通营运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行业迅速发展,为方便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安康城区公共交通运力偏紧、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不够到位等原因,致使安康城区非法营运有增无减。据调查,目前安康城区非法营运车辆103 辆,其中农村居民从事非法营运69 辆,城镇居民从事非法营运19 辆,单位车辆从事非法营运10 辆,临时牌照从事非法营运5 辆。严重扰乱了安康城区公共交通营运秩序。为加强安康城区公共客运行业管理,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营运秩序,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提高服务水平,为市民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条件。市政府决定对安康城区公共交通营运秩序实施综合整治。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方便群众生活和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秩序健康发展为宗旨,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环境,整治交通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做贡献。

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安康城区出租车、公交车、班线客运车不规范经营服务行为进行全面整治,集中解决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存在突出问题,达到“经营规范、车容整洁、服务优质、舒适安全”的目标,并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舒适的公共交通条件,为实现“双创”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整治内容

(一)出租车

1、打击“黑车”营运,规范客运秩序。由汉滨区交通局负责,区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对未取得营运资格擅自投入营运的车辆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公用小车、民用牌照的小轿车从事出租营运的一律按“黑车”予以从严打击。对已到报废年限仍从事营运的车辆坚决予以报废。

2、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由区交通局负责,区公安、交警、物价等部门配合,对拒载、故意绕道、多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按规定出具发票;不按规定统一门标、监督电话、顶灯;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拼座、议价收费;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随意滞留候客等行为予以重点整治。

3、抓好配套建设,规范行车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交警部门配合,抓好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建设。由区交警大队负责整治出租汽车乱停、乱放、乱调头和占道等阻碍交通现象。做好城市道路的交通标线、标识的划制工作,使其人车分流,遵章通行。

4、加强教育培训,规范服务意识。由区交通局牵头,区交警大队配合,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不断增强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意识,做到着装整齐,车体清洁,车况良好,文明营运。

5、强化企业监管,提升服务水平。由区交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统一。严格推行出租车车辆颜色统一、计价器统一、收费标准统一、顶灯标识统一、车门统一喷印监督电话和企业名称的标准,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推广文明用语,热情周到服务,着力提高服务水平。

(二)公交车

1、由区交警大队牵头,区交通局、建设局配合,清理站容站貌、治理站点周边环境,加强安全行车管理。严禁开飞车、开“蜗牛”车、滞站候客、招手即停等行为,规范行车秩序,确保安全有序。

2、由区交通局负责,加强对公交公司的管理,规范公交车不按站点或班次运行、到站不报站名、车身内外环境卫生差等行为,重点抓好司乘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规范教育,实行持证上岗,推广文明用语,改善服务质量。

3、按照中心城市规划要求,立足当前城市道路和客运现状,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安康城市发展和群众出行需要的城区公交线路总体布局规划和运行方案,不断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适时调整充实公交运力,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班线客运车(含客运小面的)

1、由区交通局负责,区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对班线客运车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倒客、卖客,不按规定进站经营;在城区漫游揽客、阻碍交通;垄断线路、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欺行霸市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2、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逐步取消对城市客运小面的的审批,使其逐步退出城市客运市场。

(四)清理收费项目,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对涉及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区财政、物价部门按照中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全面清理。从严查处对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四、组织机构

为保障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安康城区公共交通营运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汉滨区政府副区长张亚清担任,市运管处处长阮英波,汉滨区交通局长李纪平、交警大队队长彭学军任副组长,区交通局、公安局、监察局、建设局、物价局、交警大队、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安排和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出租车管理处,区交通局长李纪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分别从区交通局(运管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物价局、工商分局、监察局和安铁公安处抽调组成。办公室设举报电话:3211356

五、处理措施

1、对未取得营运资格从事客运经营的,一经查实,依法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对暂扣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的,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2、对所属营运车辆驾驶员多次发生违规、违章经营行为,服务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城市客运企业,将责令其停业整改,若整改不合格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客运企业营运车辆违章率达到20%以上的,本年度不得新增营运车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收回其客运经营权。违章驾驶员一律到运管、交警部门指定地点参加城市客运、交通法规培训班学习。

3、对拒绝接受交通运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妨碍公务的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

4、安铁公安处、区交警大队和出租车管理处联合设立火车站交通运输车辆管理执勤室,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运营“黑车”,加大管理力度,集中规范火车站车辆营运秩序。

5、对国家公务人员从事非法营运的,一经查实,属区属单位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属市上单位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在综合整治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步骤

综合整治自2008 10 20 日开始至2009 2 20 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1、调查摸底阶段:自10 20日至10 31日。由区运管所负责对安康城区城市客运行业概况、非法营运“黑车”数量及其车型、“黑车”从业人员类型和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和了解“黑车”运营的基本情况。

2、宣传动员阶段:自111 日至10 日。各工作组在车站、社区、市场等重点部位,采取散发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流动宣传车、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广大群众和客运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3、集中整治阶段:自11 11日至20092 10 日。各工作组对城区客运车辆各停靠站点和重点路段实施不间断的检查,对违规行驶的车辆,向驾驶员讲明政策,提出要求,促其整改。对非法营运、黑车载客、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恶意违章等行为,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在整治工作中管理到位、整改及时的客运企业和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的从业人员,给予宣传表扬。

4、检查验收阶段:自2009 2 11 日至2 20 日。总结整治经验和措施,认真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和整改薄弱环节,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实施长效管理。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康城区公共交通营运秩序综合整治,关系到市民出行方便和城市形象的提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前所未有的力度,采取超常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实施突击整治,全面改善行业面貌,切实维护城市形象。

2、明确责任,全力推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分解目标责任,细化工作标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服从调配,严格执行工作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按照方案部署顺利推进整治工作。

3、依法行政,强化督查。各参与整治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执行纪律,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督查整治工作进度,对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单位要加强督导,对推诿懈怠的要及时纠正,做到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要全程介入整治工作,对整治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4、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重视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集中整治的目的和意义,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公开曝光一批整治中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和严重违章违规的经营者,积极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