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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安康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10 13:16  
 

                安政发〔200823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免除安康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安康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008 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安康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上规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240 /生·学年,初中300 /生·学年。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中央财政按照各市()免除学杂费资金总额的50%安排奖励资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市财政按46 比例分担,市、区财政按28 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所承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教育局具体确定学校和人数,按标准拨付到市本级学校和汉滨区。汉滨区要按照分担比例落实所需资金。

()安康城郊已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学校,仍按原标准和资金渠道免除学生学杂费。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未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校,不纳入免除学杂费范围。安康城区现有7 所民办中小学校,均未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故不纳入免除学杂费范围。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落实。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学校为主解决。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和分布,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市、区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安排并拨付教育经费。

()市、区财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支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免除安康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安康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安康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安康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服务性收费可以为三项: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餐饮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和自行车保管费。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按成本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市、区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和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安康市政府

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