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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27 13:22 |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档案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型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省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面积指标 项目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档案库房 |
5500~6800 |
4300~5500 |
3000~4300 |
对外服务用 |
5500~6500 |
4600~5500 |
3700~4600 |
档案业务和 技术用房 |
6500~7400 |
5500~6500 |
4600~5500 |
办公室用房 |
1500~1700 |
1200~1500 |
900~1200 |
附属用房 |
1900~2200 |
1600~1900 |
1200~1600 |
总计 |
20900~24600 |
17200~20900 |
13400~17200 |
注: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一,使用系数为07。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10万卷蹬省级档案馆,档案库房面积指标可在省级一类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等比增加。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