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27 13:32 |
第二十三条 县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 县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面积 指标 项目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档案库房 |
1800~2800 |
900~1800 |
500~900 |
对外服务用房 |
1100~1400 |
800~1100 |
300~800 |
档案业务和技 术用房 |
900~1400 |
500~900 |
200~500 |
办公室用房 |
400~600 |
200~400 |
100~200 |
附属用房 |
400~600 |
200~400 |
100~200 |
总计 |
4600~6800 |
2600~4600 |
1200~2600 |
注: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三,使用系数为07。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25万卷的县级档案馆,档案库房面积指标可在县级一类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等比增加。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办公室用房面积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附属用房按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总面积的1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