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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设标准(五)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27 13:32  
 

第二十三条 县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  县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面积

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档案库房

1800~2800

900~1800

500~900

对外服务用房

1100~1400

800~1100

300~800

档案业务和技

术用房

 

900~1400

 

500~900

 

200~500

办公室用房

400~600

200~400

100~200

附属用房

400~600

200~400

100~200

总计

4600~6800

2600~4600

1200~2600

注: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三,使用系数为7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25万卷的县级档案馆,档案库房面积指标可在县级一类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等比增加。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办公室用房面积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附属用房按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总面积的1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