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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设标准(六)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27 13:34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区;

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应选择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应选择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及技术指标。

档案馆建筑用地覆盖率宜为30%~40%,绿地率宜为30%,或遵照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用地面积根据工作人员和外来利用档案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总平面应满足以下规划要点:

档案馆宜独立建设。县级档案馆可与其他功能相近的文化项目联合建设,但应有独立的管理区域;

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工作流程合理布局,做到基本功能完备、流程便捷;

档案馆建筑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规划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节约使用土地,并优先利用社会公共资源;

档案馆建筑按照功能分为库房区、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和附属用房区。库房区应相对独立。对外服务区宜设置专用出入口;

档案馆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

锅炉房、变配电室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在布局中应与库房区保持安全距离;

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馆区内的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并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

档案馆室内外均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标识指示系统清晰明确;

10档案馆对外服务的车库(场)建设应符合当地规划条件的要求,宜将车库(场)设置于地下。本标准未包括这部分用房的构成、建筑面积指标;

11本标准未包括人防设施的项目构成、建筑面积,其标准和等级应符合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设计

第二十九条 档案库房与其他各类用房之间应有分隔,各部门间的档案传送线路应安全顺畅,内外联系应避免交叉。

第三十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档案库房应单独设置垂直运输设备。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隔热、温湿度控制、防潮、防水、防日光、防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盗等防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房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库区应根据档案类别、保管要求和经济性,设置不同类型的库房和确定柱网、层高与载荷,珍贵档案存储应设珍藏库。档案库房层高应满足排架高度、管道安装维修的要求;

库区内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其余附属用房不应设在库区内;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过渡间;

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重要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场所应满足安全屏蔽要求。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防火规范,档案库等重要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并采用相应的灭火系统。

第三十五条 各级档案馆要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建筑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采用节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建筑应设置门禁、报警、监视监控等安防系统。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供电应满足设备和照明的需要,省级和市级档案馆应实行双路供电,如不能双路供电,可自备发电机组。

第三十九条 档案馆建筑外观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实用、经济、美观。室内装修设计首先应满足各类用房使用功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