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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二)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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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档案库、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4.1.2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布置各类用房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与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4.1.3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4.1.4 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4.1.5 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4.2 档案库
4.2.1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4.2.2 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
4.2.3 库区或库房人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4.2.4 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当采用水消防时,应设置排水口。
4. 2. 5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人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4.2.6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4.2.7 档案库应减少外墙面积,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的要求及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7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规定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再增加20%-30%进行设计;
2.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Jl9)《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3.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得小于0.66m2·K/W和0.90m2·K/W。
4. 2.8 库房屋顶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架空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并应通风流畅;
2.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风流畅;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做好防漏水处理。
4.2.9 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应为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闭措施;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4.2.11 库房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4.2.12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0.60m。
4.2.13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按平均每卷厚度为15mm.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五节档案柜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70m或180卷;
2.双面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30m或220卷;
3.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7.20m或480卷。
4.2.14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4.2.15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2.16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4.2.17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4.2.18珍贵档案存储应专设珍藏库。
4.3查阅档案用房
4.3.1 查阅档案用房可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可合并设置。
4.3.2 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
2.窗宜设遮阳设施;
3.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墙高度比不应大于2∶1;双面采光不应大于4∶1;
4.室内应有自然通风;
5.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4.0m2。若采用单间时,房间面积不应小于12.0m2;
6.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监控系统。
4.3.3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2.不宜设在地下室;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4.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4.4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4.4.1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4.4.2 缩微用房可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4.4. 3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2.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3.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应有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4.4.4 翻拍洗印用房应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
4.4.5 静电复印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除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还宜另设对外服务的复印室,其位置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设置;
2.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应按8m2计算;
3.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4.4.6 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2.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3.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4.7 熏蒸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面积宜为10m2;
2.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
3.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外的排汽管道。根据使用药品本身的比重,排气管道室内开口应设在中部或顶部,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4.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4.4.8 裱糊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4.4.9 装订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4.4.10 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室内宜设固定壁柜。
4.5 办公和辅助用房
4.5.1 办公和辅助用房宜由公共服务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电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4.5.2 办公室宜设置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