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14: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标1032008
2008· 北京
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标10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
2008·北京
建 设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建标〔20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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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档案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档案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促进国家档案馆建设,提高国家档案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编制《档案馆建设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档案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对企业投资的可参考适用。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及资料请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邮编100032),以便今后修改时考虑。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主编:郭嗣平、张永慧、赵中新、王雁宾
编委:李伯富、刘芸、杨战捷、姜莉、冯朝晖、宋扬、丁德胜、杜山
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德胜、刘芸、杨战捷、姜莉、郭嗣平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2)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4)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6)
第五章建筑设…………………………………………………………………(7)
附录一省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8)
附录二市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12)
附录三县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16)
附录四档案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20)
档案馆建设标准条文说………………………………………………………(21)
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