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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设标准(八)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15:02  
 

档案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23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26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29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32

第五章建筑设计……………………………………………………………(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源远流长。档案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是一项崇高的事业。

根据《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国家档案馆包括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国家专门档案馆。档案馆是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是依法为公众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同时又是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法定场所。档案馆建设作为档案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档案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建国以来,档案馆的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先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档案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并逐步形成网络。全国现建有各级各类档案馆近4000个,保存纸质档案近6亿卷、2000万件,还有大量录音、录像、影片、照片等档案,平均每年接待利用档案资料者1300万人次,利用档案资料3600万卷(件、册),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社会大众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近年来,档案事业迅猛发展,但档案馆的建设现状却不容乐观:全国现有县以上行政建制3401个(不含港澳台),其中已建有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142个,城市建设档案馆700多个,尚有近300个没有档案馆。在现有的档案馆中,大多数档案馆建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标准低,设施简陋,库房空间狭小,许多档案馆已经多年未依法接收档案进馆。有些已经成为危房,亟需新建、改扩建。这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档案馆依法履行安全保管档案、有效利用档案的职责,另一方面在档案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中,由于没有可以作

为依据的建设标准,一些新建档案馆在建设规模、建设用地等方面存在着决策的盲目性,项目的合理性不能充分体现。因此,编制科学、合理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不同地区档案馆建设的共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同级别档案馆的需要。因此,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不仅为档案馆的建设提供了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也为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档案馆项目、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控制投资规模、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档案馆建设的全过程提供了依据。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是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分为中央、省(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县四级,考虑到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中央级档案馆的建设规模由国家另行审批,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综合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条明确了档案馆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应把握的建设方针和必须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

档案馆的建设工作要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因素和档案馆现实需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考虑档案馆的特点和功能拓展的需要,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满足档案馆事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的总体功能要求。

档案馆建设必须着眼于档案业务流程的需要,满足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功能要求,满足国家档案馆作为安全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和政府信息查阅的法定场所的功能设置的要求。据统计,全国已有一半左右的档案馆被党委和政府授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国家档案局颁布了行业标准《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绝大多数档案馆已开展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社会反响极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做过多次重要批示。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将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场所。而且,档案在编史修志、科学研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档案馆建设应充分体现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特点,体现作

为本地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场所的特点,满足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体现社会性、文化性、开放性。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规划、投资、征地等要求。

档案馆建设在规划、投资、征地等方面应充分体现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特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原则。

从全国现有的档案馆建设看,整体水平较其他馆舍建筑存在明显差距,且建设年代较长,历史欠账很多。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档案意识的增强,档案馆建设已有很大改观,但东部、中部、西部发展极度不均衡。从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档案馆建设应实行统筹规划,立足长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一次规划和投入,建设满足长远发展需要的档案馆。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扩建的余地,以免建成的档案馆不能满足档案管理实际需求,短时间内再行新建或改、扩建,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执行本建设标准与执行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国家已颁布了若干有关建筑工程的标准,而且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档案馆建设工作有关的,除执行本标准外,对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同样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档案馆建设规模的确定,世界各地通行的做法是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档案馆的业务流程以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等因素来确定建设标准的。考虑到我国国家档案馆是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情况,档案馆建设规模按行政区划分级,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为基本依据。

当然,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地理等因素对档案馆建设规模也有重要影响,综合上述因素合理确定档案馆建设规模既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是指现存档案、资料的数量和今后30年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应进馆的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随着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档案数量也较以前迅速增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的应进馆档案数量陡增,先前许多以20年为设计标准的档案馆已不敷使用,很多地区已经或正在考虑扩建或改建。

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普遍认为确定30年为设计标准既能满足较长一段时间的需要,又可以避免短时间内再另择用地、重新建设造成的浪费,是比较合理的。

第十条  本条确定了档案馆建设分类标准。

档案馆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极度不平衡,不同地域之间差距巨大,即使在同一地域,也会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差距明显。为保证本标准的广泛适用,将省、市、县级国家档案馆各分为三个类次,各类次的数量基本相当。

根据统计资料和调研数据,以类次各占?确定馆藏档案数量分界。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馆藏档案数量仅指现存和今后30年应进馆纸质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不包含其他类型的档案、资料。这一方面是为了便于计算,同时也是为了方便标准的使用。当然,随着进馆电子档案的快速增加,势必会给库房容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在实际确定档案馆面积,尤其是确定档案库房时充分考虑。

第十一条  本条确定了档案馆建设项目的三个组成部分。这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在建设中均应列入其中,统筹安排。

房屋建筑,是档案馆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功能得以实现的各类用房的总称。

场地,是在满足档案馆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需要,以及照顾利用者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的。

档案馆专用设施,是档案馆实现各项职能而必须具备的各种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本条阐明了档案馆房屋建筑由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等主要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五部分组成。这是根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11条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的。

档案库房,是档案馆专门用于保管各种类型档案的用房。

对外服务用房,是档案馆用于利用阅览、展览等提供利用档案的用房。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是档案馆用于接收、收集、整理、保护、数字化加工等档案基础业务、技术的用房。

办公室用房,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规定所配备的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用房。

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是实现档案馆各项职能必须具备的配套用房以及相应的建筑设备。

第十三条  根据现有档案馆建筑设计实践,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明确档案库房的组成。

为保护重要档案的安全,要求省级档案馆设置异地备份库。实际上,现有大多数省级档案馆存在后库等形式的异地备份库,实践证明,这种传统做法是适应新形势下对重要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异地备份库的建筑面积未计入本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规定,本条明确对外服务用房的组成。

第十五条  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规定,本条明确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的组成。

第十六条  本条要求档案馆办公室用房组成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与档案馆并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用房的组成同样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的组成。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档案馆场地的组成。

档案馆建设应按当地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以满足利用者以及工作人员的需要。

档案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足够的绿化用地,为利用者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绿地对档案馆的功能分隔、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档案馆专用设施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这里所列的是档案馆开展业务工作中应当配备的装备,目前在很多档案馆中已经配备,有些地区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配备其中的一些设备,影响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