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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15:03 |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的总体确定标准,即按照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省级三类档案馆应遵循的面积指标。
1、根据本条文说明第十条确定的划分办法,三类档案馆以20万卷为间隔,确定计算值为:
一类 |
90~110万卷 |
二类 |
70~90万卷 |
三类 |
50~70万卷 |
本标准将省级档案馆一类最高计算值确定为110万卷,是由省级档案馆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省级档案馆之间馆藏档案数量也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的现象,一些省级档案的馆藏量已经超过或在未来30年内必然超过110万卷,这些档案馆独有的历史背景或现实背景使之与其他一般的省级档案馆无论在馆藏量上还是在馆藏结构上都不能相提并论,要在一个范围内予以规定十分困难。故本条特别设立一款,要求这些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10万卷以上的省级档案馆,可以在省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相应增加库房面积。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建筑由于在墙体厚度等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
关于使用系数,本标准以现存档案馆两种最为常见的建筑模型进行推算,分别计算出的使用系数分别为70%和65%,结合调研结果以及反馈的意见,本标准将使用系数确定为70%,即07。
2、各类用房的计算方法
(1)库房面积计算方法
根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4213条的规定,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符合五节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70m(排架长度)或180卷;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720m(排架长度)或480卷的规定。
由此可以推算,密集架库房使用面积指标为2083m2?万卷;五节档案架库房使用面积指标为5556m2/万卷。
由于在省、市、县各级档案馆中,不但存在纸质档案,还存在大量的音像、光盘、缩微拷贝片、母片、实物等档案类型,上文所推算的密集架库房和五节档案架库房面积公式都是以纸质档案为前提测定的,因此只能作为实际工作的一个参考指标。
实际上,经过多年来的实践以及近年来大量的档案馆的改、扩建工程经验的总结,加之针对本标准进行的调研,一般认为省级档案库的面积以密集架、五节档案架各占50%推算的指标是比较贴近实际的,即:使用面积40m2?万卷;
市级档案库的面积以密集架、五节档案架各占20%、80%推算的指标是比较贴近实际的,即:使用面积50m2?万卷;
由于县级财政一般无法承担县级档案馆建设密集架库房所带来的高额成本,以及购买密集架的成本,主要以五节档案架为标准设定相应指标,即:使用面积60m2?万卷。
(2)对外服务用房和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面积计算方法
两类用房存在设备的,根据设备占地面积推算,不存在设备的,依据调研数据给出相应指标。
(3)办公室用房面积计算方法
办公室用房中面积指标按每人平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计算。
关于办公室用房中人数的确定,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参照本条确定的档案馆的计算值,可以测算省级三类档案馆案卷数与编制人数对应关系为:
馆藏量(万卷) |
50 |
70 |
90 |
110 |
人数(人) |
98 |
128 |
158 |
188 |
(4)附属用房面积计算方法
按照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四类用房总面积10%计算。
同省级档案馆建设现状相比,同时充分考虑省级档案馆未来的发展,本条确定的面积指标基本是中等适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