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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设标准(十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15:23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的选址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建设用地确定用地面积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建筑用地覆盖率、容积率、绿地率的要求。

199311月国家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各地档案馆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扩建预留地未计算在内的情况下,绿地率宜为30%或遵照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档案馆停车场面积应根据工作人员与日均档案利用者数量之和每10020个停车位测算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小型汽车和自行车用地指标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自行车用地2m?辆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总平面规划应满足的规划要求。

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筑。以往的档案馆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大多不是独立建筑,甚至本身就是政府建筑的一部分,这种建筑模式一方面给利用者利用档案带来极大不便,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不能充分满足档案保管的特殊需求,给档案的安全保管带来巨大的隐患。档案馆独立建筑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对县级档案馆来说,如果在规划中需要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功能相近的文化项目联合建设,应当有独立的管理区域,以保证档案安全并便于管理。

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建筑布局要求。鉴于档案馆建筑的特殊性,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工作流程进行合理规划,做到既能满足功能分区,又便于前后工作衔接。

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建筑用地要求。城市建筑用地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档案馆建筑应节约使用土地,合理确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了建筑的经济有效,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和优先利用用地范围之外的社会公共资源也是必须重视的。

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建筑功能分区划分及具体要求。档案馆建筑功能分区是由档案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为保障档案的安全并便于管理,库房区应相对独立于其他功能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对外服务用房单独设立出入口,办公区设于主出入口,可以方便利用者利用档案,保障档案安全,维护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环境。以往的档案馆出于安全和保密等考虑,大多数建在政府大院内或由武警执勤,给利用者利用档案带来极大不便,同时利用者也可能无意中通过共用入口进入到档案保管区或工作区,给档案的保管以及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带来影响,而且,作为公众的活动场所,设立单独入口也便于采取安检等措施,确保利用者和档案的安全。

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建筑采光和通风要求。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是档案馆人员活动的集中地,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这既有利于人员身体健康,又有利于节约能源,减少浪费。

本款规定了厨房、锅炉房、变配电室等火灾易发生区设置要求。厨房、锅炉房、变配电室等是火灾易发生区,应当与库房区保持安全距离,保障档案安全。在实践中,有的档案馆将车库或餐厅建在地下或档案库房下面,一旦发生火灾,不但危及到整个档案馆的安全,也直接危及到档案的安全,是十分危险的。

本款规定了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区内的道路要求。

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区内道路、停车设施及建筑物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充分考虑到残疾人及行动不便者等特殊人群的特殊要求,体现人文关怀。为更好地为利用者服务,本款同时要求标识指示系统清晰明确。

10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对外服务的车库(场)设置要求,明确了标准未包括这部分用房的构成、建筑面积指标。

11本款明确了标准未包括人防设施的项目构成、建筑面积。

 

第五章 建筑设计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用房分隔、档案传送通道的设置要求。

为保障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与其他各类用房之间应有分隔,各部门之间的档案传送线路应安全顺畅,内外联系应避免交叉。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电梯、档案垂直运输系统设置要求。

档案垂直运输设备比普通电梯在载重量上要求更高,普通电梯不能完全满足档案垂直运输的需要,而且人档混载不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单独设置档案垂直运输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应具备围护结构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库房设计原则。

本款规定了档案库房应根据不同载体和不同的保管要求分设,并根据不同要求确定柱网、层高与载荷。

一般来说,不同载体的档案对保管的要求不尽相同,同时库房的大小也要根据保管要求进行设置,一些载体保管的苛刻要求在大库房中实现比较难,如纸质档案与音像档案、照片档案的保管要求就有很大不同。因此,各种因素要综合考虑,不能一刀切。

以往的档案库房,受各种因素限制,很多没有充分考虑层高的要求,一些库房的吊顶紧贴档案装具,档案安全保管存在很大隐患,管道安装维修也造成很大的困扰,应尽量避免。

本款规定了库区内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其余附属用房不应设在库区内。

档案库温度较低,与室温差距较大,设立更衣室可以让工作人员更换或暂时存放衣物,不但有利于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也可以避免将外部灰尘等带入库房,影响档案安全保管。

库房的空气中灰尘含量较高,尤其在北方,即使经常通风、除尘打扫也不能避免,因此工作人员在出入档案库时进行盥洗也是十分必要的。

本款规定了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过渡间。这一款充分考虑了档案的安全保管和节能的需要。

本款规定了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这是档案保管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重要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场所应满足安全屏蔽要求,保障重要电子档案保密安全。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建筑防火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各级档案馆要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美观、整洁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需要。新建档案馆尤其应注意这个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建筑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充分利用各种节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建筑应满足安装门禁、报警、监视监控等安防系统的要求,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供电应满足设备和照明的需要,省级和市级档案馆应实行双路供电,可自备发电机组。这是由档案保管的特殊性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建筑外观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应满足的要求。

 

 

 

 

 

 

 

国家档案局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档函〔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标〔2008〕51号)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该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档案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各级档案部门要认真学习该标准的各项规定,领会标准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档案馆建设的标准意识,使该标准真正成为档案馆建设的指南。凡由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在档案馆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按照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控制房屋建筑面积,并且满足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由企业投资或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档案馆可参照执行该标准。

各级档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档案馆建设的监督与指导,认真执行本标准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国家档案局将协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实施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各地在施行《档案馆建设标准》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给国家档案局。

 

附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二○ ○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