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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组织好今年“9.5”、“12.4”档案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29 17:20  
 

安档发[201129

 

各县区档案史志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20112015年)》要求,现就今年“9.5”、“12.4”期间档案法制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档案法规宣传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活动。

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在全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档案工作领域不断拓展、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的情况下逐步实施的,是全国档案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主体内容,是发展全市档案事业、开展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前提条件。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档案事业管理,加大档案执法力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档案史志局、市直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等档案法规,做到正确领会,准确把握,坚决执行。要将法律法规的学习列入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的必修内容,列入档案法规学习科目。

二、 积极组织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和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

要把档案法规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各县区档案史志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活动。要把《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积极争取法制、司法、普法部门及新闻媒体的支持与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橱窗、宣传栏、横幅以及举办座谈会、讲座、演讲比赛、咨询、印发传单和街头宣传等形式,认真组织好今年“9.5”档案法制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使更多的人知道档案、了解档案、配合档案工作、支持档案事业的科学发展。市直各单位要把重点放在单位内部对档案法规的组织学习上,利用部门网站、宣传栏、黑板报进行档案法规的宣传,并按照档案法规的要求,对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系统的检查,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把《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县区档案史志局、市直单位要将“9.5”、“12.4”期间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210日前上报市档案局法规科。市档案局适时将对档案法规组织学习、宣传、培训、上报结果进行通报。

 

联系电话:安康市档案局法规科 马建忠 3212790              

 

 

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