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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31 15:01  
 

安政发〔201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提高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组织化程度和适应市场的能力,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农村经管体制和组织创新,引导农民自愿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侵犯农民的家庭经营自主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户自主合作、自主兴办、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共同协商制定合作章程,重大问题决策实行社员一人一票制。
  3、坚持因地制宜、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多层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突出畜牧、油料、蚕桑、茶叶、魔芋、蔬菜等主导产业,按照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层次丰富、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专业合作社体系。
  4、要坚持典型带动示范引导。积极培育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民主管理,规范运作行为,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三)主要目标
  截止2009年底全省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722家,我市发展合作社235家。从总体情况看,我市农民合作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改善合作社发展环境,规范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合作社服务功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着手,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和扶持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从2010年起,全市要重点扶持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在2012年,使我市具有一定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700家。争取有30%的农户加入、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和销售;各县区培育1-2个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自主品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使农民组织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得到有效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
  按照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扶持以畜牧养殖、茶叶、蚕桑、魔芋、蔬菜、干果为重点具有规模化和特色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的,考核达标后,给予“一村一品”、农业综合开发、测土配方施肥、科技入户、阳光工程培训和扶贫项目等政策倾斜扶持。各县区应依托优势资源,确保最大限度发挥农业部门对农民专业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职能。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改善登记服务。市工商局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认真落实登记不收费、监管不年检的规定,大力支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实行项目倾斜。国家和省上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市县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三)加大财政扶持。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培训、示范社培育以及指导合作社规范财务及内部管理、建立直销店、开展农超对接,拓展营销市场等工作。对规范运营良好,真正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功能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区应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四)落实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强化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贷款难问题。保险机构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
  (六)保障用地用电。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予以解决。供电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七)加强人才支撑。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八)健全督查机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设立合作社经营环境投诉专线,对服务不力、政策落不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由纪检、农业等部门落实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市政府成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民政局、工商局、财政局、农业局、科技局、人劳局、林业局、水利局、中小企业局、农发办、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局、供销联社、人行、信用联社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开展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每年将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评选认定10个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同时各县区每年也应新培育3-5个县级示范社,县级示范社评选认定标准由各县自行制定。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条件:
  (1)各项章程、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2)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健全、合理;
  (3)有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有社员公积金账户,有供应台帐、生产台帐、销售台帐;
  (4)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每年不少于两次;
  (5)每年合作社成员增长10%以上;
  (6)产前统一代购生产资料占成员所需生产资料总量的40%以上;
  (7)产中搞好技术支持,每年开展农业技术培训200人次以上;
  (8)产后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占成员所产农产品总量的60%以上;
  (9)成员年收入高于非成员收入30%以上;
  (10)合作社净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带动社员增收明显的,经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审定,市政府一次性对其给予1万元的奖励。同时市、县财政每年应拿出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三)强化宣传培训。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对合作社政策法规、合作社经营理念以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对基层干部、业务辅导员、合作社社长及财务人员进行分层次培训,培养熟悉合作社理论、合作社政策、合作社业务指导和经营管理能手,促进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四)帮助开拓市场。指导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在农业网站免费开设合作社产品网上展厅,宣传推介优势农产品。扶持合作社创品牌开展连锁直销,农超对接,拓展市场,带动农民合作社加快壮大发展。


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