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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31 15:08 |
安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优化队伍,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时期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优良品种、新型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村能源、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整合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力资源。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财力状况,对县级农业部门现有事业机构进行整合,设置综合性技术推广机构和一个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同时按照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特色产业发展、农业机械拥有量等情况,跨乡(镇)设置2-4个由县级推广机构管理的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站,人员选派、工资发放、资产管理、工作安排、考核等由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机构编制方案由县(区)编委报市编办审批。
(六)科学核定编制。编制核定要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七)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区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工作人员从现有农技人员中竞争上岗。要利用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机遇,从大专院校中招聘一部分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八)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要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基层农技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
(九)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健全与农户对接的便捷通道,了解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推广工作。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大户合作,形成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技术转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十)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装备和设施建设,提高履行公益性服务的手段和能力。各级财政部门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一)放活经营性服务。各县区要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已经确定为公益性质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再参与经营性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对撤并单位的资产监管,确保基层农技部门的资产不被平调、拍卖、挤占和挪用。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二)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农业、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建设的顺利进行。
(十三)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的工作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加快改革建设步伐。各县区要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和有关准备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改革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