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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31 15:39  
 

安政办发〔2010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我市基本药物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2010年全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实施规范的、覆盖全市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我市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比例为药品价格的5%。市卫生部门要尽快完成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招标工作。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床供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的日常监管。
  (二)规范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在国家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根据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等因素确定。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由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和配送费用组成。
  市物价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变相加价等不法行为。
  (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安康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执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四)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把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并按照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的要求,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
  (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府补偿长效机制,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职工收入水平不下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省市给予一定补助;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由各级政府共同补偿,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六)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市卫生局、人事局负责制定《安康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规范基本药物生产和流通,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管。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加大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八)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卫生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网点,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等相关信息,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发布监测评价报告。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九)加强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管理。各类零售药店要按规定配备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3月底前)。认真开展基础性调查,测算基本药物相关数据。组建基本药物工作机构,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印发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细化工作安排。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准备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推行实施阶段(20104月—12月)。召开全市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启动会议,确定药品配送企业,组织开展药物统一配送工作,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政府补助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衔接工作。制定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办法,开展信息收集、动态跟踪和绩效评估。调研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2020年)。全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和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保障基本用药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促进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优化整合,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当前医改工作的中心任务,攻坚克难,全力推进,确保预期目标全面实现。
  (二)组建机构,加强领导。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全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政策问题。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卫生局局长彭有庆、市发改委副主任、项目办主任孟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钟家强、市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局局长马勇、市人事局副局长肖岳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周育论、市商务局副调研员吕国际、市物价局助理调研员王永清、市经委副主任王晓强、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屈晓红组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彭有庆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孟平、钟家强同志兼任。各县区要加强对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落实部门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安排和实施办法,要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作为医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认真总结,扎实推进。
  (三)分工协作,扎实推进。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相关政策,组织招标遴选基本药物配送公司,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负责新农合基本药物报销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我市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委及商务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产生影响的研判,制定调整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落实政府投入,并加强对基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基本药物报销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绩效工资政策;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的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稳步推行。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整体进度、妨碍制度落实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五)总结经验,确保效果。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注意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

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