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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区六小行业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31 15:50  
 

安政办发〔201026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市中心城区“六小”行业设置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安康市中心城区“六小”行业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六小”行业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小”行业,是指小旅店、小歌舞厅、小理发美容店、小浴池(浴足)场所、小餐饮(夜市)摊点(包括小加工作坊、中西式小餐厅等,下同)、小网吧。
  小旅店: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下或客房数15间以下。
  小歌舞厅: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50㎡,以卡拉OK为主。
  小理发美容店:座(床)位少于10座(床)。
  小浴池(浴足)场所:营业面积在150㎡以下。
  小餐饮(夜市)摊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小于等于150㎡的小型饭店快餐店、小吃店、小食品店、卤食店、职工食堂、糕点、冷饮加工等场所。
  小网吧:电脑少于50台。
  第三条 在安康中心城区内从事“六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六小”行业监督应当遵循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程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为安康中心城区“六小”行业监督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六小”行业监管的综合协调、安排部署、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主管小旅店、小歌舞厅、小理发美容店、小浴池(浴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安康中心城区小餐饮(夜市)摊点(不包括小食品加工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文化部门负责安康中心城区小网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安康中心城区小食品加工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六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五条 “六小”行业设置规划由城建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具体设置意见,由城建、卫生、质监、工商、文化等部门实施。
  “六小”行业设置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六小”行业具体设置意见审批。
  第六条 开办“六小”行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加工、生产、经营所需场所,布局合理。开办小餐饮的,其操作间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开办理发美容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有餐饮具、顾客用具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并运转良好。因受条件限制,无法对餐饮具进行消毒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配送的餐具;
  (三)防蝇、防尘、防鼠、通风设施完备;
  (四)店容店貌干净、整洁,食品存贮符合要求;
  (五)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六)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及“六小”行业具体设置意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 申办经营“六小”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预先告知申办有关要求,抄告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达标的才能准入,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准入。各主管部门及时将准入结果告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做出准予工商登记注册或不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申办的“六小”行业影响范围较广、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有关部门现场评价还难以决定是否许可的,可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和联合会审,充分听取“六小”行业经营业主、相邻住户和社区管理部门的意见,认真制作听证笔录,再予决定是否批准。听证会应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的20日内完成。
  第九条 按照“六小”行业设置规划,禁止审批下列事项:
  (一)在居民住宅区以及居民住宅楼(含居民住楼裙房商住楼)内,一律不得新办产生噪声、恶臭、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经规划作为特殊用途的除外。
  (二)禁止在无排污管网处新办“六小”行业经营单位。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现已开办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经处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评审定级

   第十条 “六小”行业单位评审定级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经营单位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日常保洁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依据打分结果将其分为ABC三级,量化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者,核定为A级,量化打分得分在70-89分者,核定为B级,量化打分得分在60-69分者,核定为C级,量化打分得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并在经营场所悬挂量化等级标示牌。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小旅店、小歌舞厅、小理发美容店、小浴池(浴足)场所的量化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小餐饮(夜市)摊点的量化工作;文化部门负责小网吧的量化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小食品加工作坊的量化工作。
  第十一条 “六小”行业量化评审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实
施。
  第十二条 量化等级标示牌由各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评审合格后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六小”单位应当将量化等级标示牌悬挂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遮蔽掩藏。
  第十四条 “六小”单位对初次评审结果不满意,愿意限期改正的,主管部门应给予技术指导,帮助改进完善。期限届满后,予以评审定级。
  限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五条 落实监管责任。卫生部门负责小歌舞厅、小浴室(浴足)、小旅馆、小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的执法监管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小餐饮(夜市)摊点的执法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内小餐饮店、小食品经营门店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经营门店;文化部门负责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小食品加工作坊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流动饮食摊点进行规范管理,取缔非法流动摊点,拆除明锅亮灶;公安部门负责为“六小”行业整治提供安全保障,对监督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不同级别的“六小”单位,实行不同的监督频次,具体要求如下:
  (一)A级单位:每年监督监测频次不超过2次;
  (二)B级单位:每年监督监测频次不少于4次;
  (三)C级单位:每1--2月监督监测一次。
  第十七条 AB级“六小”单位在一年内受到三次限期整改或两次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予以降级。
  “六小”单位经整改15日仍达不到C级标准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六小”单位发生一次食物中毒或引发传染病疫情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收回量化等级标示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六小”行业量化等级每年复审一次。依据复审结果作出确认、升级、降级决定。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六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对在“六小”行业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不坚持标准审批的;
  ()不按标准量化评分而定级的;
  ()不按程序评审定级的;
  ()监督监测达不到规定频次的;
  ()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执法与管理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